Ⅰ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與,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衛法監發[2001]161號)有什麼差別
隨著經濟和工農業的迅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政府和廣大居民的關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更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為了和國際先進標准接軌,衛生部於2001年6月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是在《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的基礎上修改而成,該規范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水質指標共96項,常規檢測項目34項,非常規檢測項目62項,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基本上是一個既符合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通過衛生部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宣傳貫徹,目前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較好的落實。
今後廣大人民群眾可通過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的飲用水水質公告,對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或規范,隨時了解飲用水水質狀況,使飲用水衛生標准更貼近群眾的生活,在保護人群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2007年7月1日,由國家標准委和衛生部聯合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強制性國家標准和13項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國家標准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規定指標從原先的35項一下子增加到了106項。這項新標准提出了常規42項、非常規64項指標。與舊標准相比,其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並基本實現了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
Ⅱ 誰有《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
國家標准復
生活飲用水制衛生規范(2001年修訂版)
類型:國家標准
添加時間:2004-03-19
更新時間:201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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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飲用水
簡介: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法制與監督局2001年6月修訂
本規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文件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准。
本規范部分內容廢止,詳見衛生部關於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248號)
本規范的附件包括:
1.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2.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3.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4.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
5.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6.設計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
Ⅲ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用英文怎麼說
Standard for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of drinking water and water distribution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materials for drinking water
Ⅳ 中央凈水器生活飲用水國家標准2oo6
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飲用水處理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命名、基本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適用於家用和類似用途飲用水處理裝置(以下簡稱「飲用水處理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規范評價(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試行)
衛生部 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2001)
3、 術語和定義
3.1飲用水處理裝置
由一個或若干個飲用水處理單元組成的能改善水質的系統。
3.2過濾
通過半透性材料從水中分離顆粒物的過。
3.3微濾
以孔徑為(0.02~10) ㎛的濾膜為過濾介質,以壓力差為動力,能濃縮和分離懸浮物的一種過濾技術。通常簡稱為MF。
3.4超濾
以孔徑為(0.001~0.2)㎛的濾膜為過濾介質,以壓力差為動力,能濃縮和分離固體可溶性大分子或膠體物質的一種過濾技術。通常簡稱為NF。
3.6礦化
向水中添加一種或若干種對人體有益礦物質成分的過程。
3.7消毒
去除、殺滅或滅活所有類型的致病微生物的過程。
3.8離子交換
在溶液中存在的離子交換固體介質之間有可逆性交換的化學作用,而對固體結構無任何改變的過程。也可簡稱為IE。
3.9電滲析
以離子交換台膜為分離介質,以電位差為推動力,使水中陰陽離子定向遷移並通過離子交換摸,從而進行離子分離的技術。通常簡稱為ED。
3.10立凈反滲透
在膜的進水一邊施加比溶液滲透壓高的外界,只允許溶液中水和某些組分選擇必透過,其他物質不能透過而被截留在膜表面的過程。通常簡稱為RO。
3.11再生
恢復介質從而使其具有水處理功能 的維護過程。
3.12水的總硬度
以CaCO3表示的水中溶解的鈣鹽與鎂鹽含量。單位為mg/L。
3.13軟化
總硬度低於17.1mg/L的水。
3.15立凈飲用純凈水機
經電滲析(ED)、離子交換(IE)、反滲透(BO)、蒸餾等方法除鹽處理後的可直接飲用的水。
3.16消毒效果
飲用水處理品裝置去除、殺滅或滅活各種致病微生物的效果。
3.17脫鹽率
飲用水處理裝置進水含鹽量的降低值進水總含鹽量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3.18額定使用周期
飲用水處理單元達到製造商規定的清洗、再生或更換期限前的處理能力。以時間或處理水的體積表示。
3.19凈水流量
飲用水處理裝置全部水處理單元在額定使用周期內且在規定使用條件下單位時間可生產的最小凈水量。單位為L/h或m3/h。
3.20初始凈水流量
飲用水處理裝置初次使用時的凈水流量。單位為L/h或m3/h。
3.21額定總凈水量
製造商稱的飲用水處理裝置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可生產的最大凈水量。單位為L或m3。
3.22使用壽命
飲用水處理裝置經清洗、再生、更換飲用水處理內芯或維修,仍能正常使用的總時間或總凈水量。單位為月、年或處理水的體積。
3.23進水壓力
飲用水處理裝置進水口處的水壓,單位為Mpa。
3.24大型飲用水處理裝置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飲用水處理裝置為大型飲用水處理裝置:
a)高度>1700mm,重量≥500kg ;
b)長度或者寬度≥2000mm;
c)除反滲透或納濾外的飲用水處理裝置凈水流量≥300L/h,重量≥50kg ;
d)除反滲透或納濾外的飲用水處理裝置凈水流量≥1020L/h;
e)反滲透或納濾飲用水處理裝置凈水流量≥180L/h,重量≥50kg 。
4、分類與命名
4.1分類
4.1.1飲用水處理裝置按主要水處理功能分為:
a)一般凈水器(Y):改善進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b)軟水機(器)(R):能夠提供飲用純凈水的飲用水裝置;
c)純水機(器)(C):能夠提供飲用純凈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d)礦化水機(器)(K):具有礦化功能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e)電解水機(D):通過電解方式提供鹼性水和酸性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f)消毒凈水機(器)(X):具有消毒功能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g)其他凈水機(器)(Q):除上述種類之外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4.1.2飲用水處理裝置按使用型式通常分為:
a)飲用機專用凈水器(Z):與立凈飲水機配套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b)龍頭式凈水機(器)(L):直接安裝在自來水龍頭上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c)台立式凈水機(器)(T):通常安放在檯面上或地面上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d)壁掛式凈水機(器)(B):通常掛在牆壁上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e)管道式凈水機(器)(G):通常作為供水管道一部分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f)攜帶型凈水機(器)(X):便於隨身攜帶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g)乘載式凈水機(器)(C):裝載在車(船、飛機)上的可移動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h)中央凈水機(器)(Y):通常作為供水中心為用戶提供所需水質用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4.1.3按供水方式分為:
a)連續式:連接到水源能夠自動完成連續供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b)非連續式:需要人工進行加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Ⅳ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什麼
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叫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我國政府一直十分關心和重視飲用水衛生工作,多次發布和修改飲用水衛生標准。1956年制定的飲用水衛生標准及1959、1976年修訂的標准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質量標准》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准發布(GB5749~85)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該標准於1986年10月10日實施。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具體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為規范兩項。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必須滿足三項基本要求,即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
而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引起了政府和廣大居民的普遍關注,為了和國際先進標准接軌,衛生部於2001年6月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
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相比,《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既符合中國國情,又及時地與國際接軌,目前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很好的落實。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很多地區水源短缺,部分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衛生部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對原有標准進行了修訂,於2007年7月1日聯合發布並正式實施了新的強制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
新標准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准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新標准還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另外,新標准實現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准。 在新《標准》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凈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准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准》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准》不僅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還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Ⅵ 生活用水的飲用水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活飲用水標准
1、GB 5749-2006《生活飲用回水衛生標准》(原GB 5749-85標准廢止)
2、《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答生規范》(2006版)(原《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廢止)
3、GB/T 5750.1~13-2006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原GB 5750-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廢止)
4、GB/T 17219-1998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 就是國標現行版本》
5、《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2001)
6、《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評價規范》(2001)
Ⅶ 急求《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1)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
2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
(以下簡稱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飲用水符合有關衛生規范,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了集中式供水單位的水源選擇與衛生防護,生活飲用水生產和污染事件理、水質檢驗、從業人員等方面的衛生要求。
第三條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遵守本規范。農村集中式供水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監督本規范的實施。
第二章
水源選擇和衛生防護
第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取水點應設在城市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市遠期和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水文地質、環境影響評價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和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環保、水資源、技術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並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水源水質監測和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作為供水水源。
第七條
供水水源水質應符合有關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當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規定時,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若限於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採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後的水質應符合規定,並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
第八條
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區應按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和地質礦產部頒發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要求,由環保、衛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礦等部門共同劃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單位應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工作。
第九條
經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確定的跨地區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各負其責。
第十條
地表水水源衛生防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網箱養殖、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不得設立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碼頭,
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葯,不得排放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
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水利等部
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
其生活飲用范圍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水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護區范圍應相應擴大,由環保、水利等部門研究確定。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並按第一、二項的規定執行。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的輸水明渠、暗渠,應重點保護,嚴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條
地下水水源衛生防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構築物的防護范圍及影響半徑的范圍,應根據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及規劃設計、水文地質等部門研究確定。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葯,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嚴禁排入滲坑或滲井。人工回灌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
第三章
生活飲用水生產的衛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報告處理
第十二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備有並遵守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法規、標准和規范。
第十三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有分管領導和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管理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在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時,集中式供水單位需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給水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有關國家給水設計規范和標
准。
第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必須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必須有消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設施及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相連接。
第十八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必須符合衛生安全和產品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並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單位中使用。
第十九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在購入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時,應索取產品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並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待用,並按品種、批次分類貯存於原料庫,避免混雜,防止污染。
第二十條
自建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未經當地衛生、建設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
第二十一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加強質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制度及操作規程,保證供水水質。
第二十二條
各類貯水設備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網末梢應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質污染。
第二十三條
新建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及設備、設施、管網修復後,必須嚴格沖洗、消毒,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四條
水處理劑和消毒劑的投加和貯存間應通風良好,防腐蝕、防潮,備有安全防範和事故的應急處理設施,並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不得將未經處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域。
第二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劃定生產區的范圍。生產區外圍
30米范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條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30米的范圍內,其衛生要求與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區相同。
第二十八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範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第二十九條
遇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集中式供水單位須在發現上述情況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並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報送處理報告.
第四章
水質檢驗
第三十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第三十一條
水質檢驗應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水質檢驗方法應採用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檢驗法。
第三十二條
采樣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采樣點的設置應有代表性,應分別設在水源取水口、
集中式供水單位出水口和居民經常用水點處。管網水的采樣點數,一般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點計算,供水人口在20萬以下、100萬以上時,可酌量增減。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和管網系統陳舊部位。具體采樣點的選擇,應由供水單位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按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生活飲用水檢驗,其測定項目及檢驗頻率至少應符合下列要求。當檢測結果超出《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2001)水質指標限值時,應予立即重復測定,並增加監測頻率。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選擇水源時或水源情況有變化時,應檢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規定的全部常規檢驗項目及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份污染的有關項目。
第三十四條
不具備水質檢驗條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委託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驗機構按上述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五條
水質檢驗記錄應當完整清晰,檔案資料保存完好。
第三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建立水質檢測資料的月報、年報、污染應急報告制
度,水質檢測資料應按有關規定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水質檢測資料月報於次月10日前報送,年報於次年2月10日前報送。
第五章
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
第三十七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
康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源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八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上崗前須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後每年
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培訓,未經衛生知識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三十九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行為。不得
在生產場所吸煙,不得進行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范所使用的用語含義如下
生活飲用水:
由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供給居民作為飲水和生活用水,該水的水質必
須確保居民終生飲用安全。
城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到用戶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
除城建部門建設的各級自來水廠外,由各單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方式。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指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