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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雨水處理設施規模

發布時間:2022-11-12 22:49:24

① 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生產和生活需要,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管理、使用和保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網(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溝渠、涵洞、出水口、進水口、窨井、泵站、調節池、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社會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第四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市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管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並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全市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進行行業指導、監督檢查。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土地房屋、公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城市排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城市排水設施的污水排放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城市排水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及雨污分流的原則。
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六條鼓勵對城市排水設施的科學研究以及採用和推廣城市排水設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設施的現代化水平;同時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後的再利用。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勸阻和舉報。第八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經濟發展需要,負責編制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經市建設委員會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對其中城市排水設施工程提出意見,對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進行驗收。
新建、改建和擴建及片區開發建設項目應經環保、規劃、建設、市政、土地房屋、公用等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建設。其中,污水處理設施應按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條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委託設計和施工。
承擔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並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十一條新自建的排水設施確因生產、生活需要須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備齊有關資料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接溝手續後,方可接入,並保證排水設施完好。
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需連接或通過自建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經自建排水設施產權單位或個人同意。第十二條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其設計和施工方案應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動工。其遷移、改建、擴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後,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返修或重建。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排水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盜竊城市排水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城市排水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城市排水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水;
(八)其他有損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② 北京城區的雨水收集系統如何

據我所知,北京現在新建的小區和鳥巢這些大型建築,都配備有良好的雨水收集系統。很多地方也在改建,像月壇公園就鋪設了透水地磚。還有很多區縣在建設雨水收集設施,比如說豐台已建成15個雨水收集湖,年收集能力100萬立方米;大興建成了32個雨水利用工程,崇文區建成雨水收集井、滲水井11處。像這種事情還有很多,你可以去查查以前的新聞或者通訊。我就不贅述了。

③ 海綿城市與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設計-場地設計

(1)應充分結合現狀地形地貌進行場地設計你與建築布局,保護並合理利用場地內原有的濕地、坑塘、溝渠等。

(2)應優化不透水硬化面與綠地空間布局,建築、廣場、道路周邊宜布置可消納徑流雨水的綠地。建築、道路、綠地等豎向設計應有利於徑流匯入低影響開發設施。

(3)低影響開發設施的選擇除生物滯留設施、雨水罐、滲井等小型、分散的低影響開發設施外,還可結合集中綠地設計滲透塘、濕塘、雨水濕地等相對集中的低影響開發設施,並銜接整體場地豎向與排水設計。

(4)景觀水體補水、循環冷卻補水及綠化灌溉、道路澆灑用水的非傳統水源宜優先選擇雨水。

(5)有景觀水體的小區,景觀水體宜具備雨水調蓄功能,景觀水體的規模應根據降雨規律、水面蒸法量、雨水回用等,通過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確定。

(6)雨水進入景觀水體之前前應設置前置塘、植被緩沖帶等預處理設施,同時可採用植草溝轉輸雨水,以降低徑流污染負荷。景觀水體宜採用非硬質池底及生態駁岸,為水生物動植物對水體進行凈化,必要時可採取人工土壤滲濾等輔助手段對水體進行循環凈化。

可點這 → 雨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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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探討

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探討

隨著城市大氣污染及地面污染的嚴重,雨水徑流污染愈加嚴重,尤其是污染物較多的初期雨水。下面就來看看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探討吧。

1 國內外城市雨水利用現狀

1.1 國外城市雨水利用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世界各國就開始探索雨水資源化利用。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認識到了雨水的利用價值,採用各種技術、設備和措施對雨水進行收集、利用、控制和管理。美國、加拿大、義大利、德國、法國、日本、蘇丹、葉門、澳大利亞等五大洲約4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展了不同規模的雨水利用與管理的研究和應用[1]。

技術方面,國外城市雨水利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屋面雨水集蓄系統,收集下來的雨水主要用於家庭、公共場所和企業的非飲用水;二是雨水截污與滲透系統,道路雨水通過下水道排入沿途大型蓄水池或通過滲透補充地下水;三是生態小區雨水利用系統,小區沿著排水道建有滲透淺溝,表面植有草皮,供雨水流過時下滲,超過滲透能力的雨水則進入雨水池或人工濕地,作為水景或繼續下滲[2]。

政策方面,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出台了相應的技術手冊、規范和標准,另外還制訂了一系列有關雨水利用的法律法規,對雨水利用給予支持。如德國聯邦水法、建設法規和地區法規均以法律條文或規定的形式,要求加強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水的可持續利用,如規定新建項目的業主必須對雨水進行處置和利用。同時,通過經濟手段控制雨水排放量,如向業主徵收不透水地面面積的雨水費用等[3]。

設備方面,專門生產雨水利用設備的廠家和公司也逐漸增多。德國GEP公司的雨水過濾器、屋頂雨水利用控制設備、雨水儲存罐等產品暢銷整個歐洲市場;德國UFT公司的流量控制和監控設備已經開始在全球20多個國家和地區銷售和使用;荷蘭WAVIN公司的孔隙雨水蓄水池填充料、整體式雨水檢查井、雨水口等雨水利用設備已經在全球30多個國家使用。

此外,德國在污水聯合會ATV規范框架下,基於水體的分類、空氣的污染狀況、匯水區域的被污染狀況、雨水處理設施的效果四個方面,做出雨水攜帶的污染負荷對水體影響的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可以分析應該如何布置雨水處理設施或提出改進現有雨水處理設施的建議。另外還提出了雨水攜帶污染負荷對水體影響的定量評價方法,將計算出的污染負荷評價指數與水體目標指數相比較,就可以方便地評價雨水攜帶的污染負荷對水體的影響,並初步判斷應採取哪些處理措施[4]。

1.2 國內城市雨水利用

我國城市雨水利用具有悠久的.歷史,而真正意義上的城市雨水利用的研究與應用卻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並於90年代發展起來。總的來說技術還較落後,缺乏系統性,更缺少法律、法規保障體系。20世紀90年代以後,我國特大城市的一些建築物已建有雨水收集系統,但是沒有處理和回用系統。在技術和資金缺乏的情況下,收集後的雨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水體,對城市水體水質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隨著城市和工業的發展,水源危機和雨洪危害日益嚴重。雨水作為重要的水資源加以收集利用,實行綜合治理已成為重要的新興課題。在城市總體規劃上,過去普遍採用的合流制排水系統大多數已被改制,改為分流制或截流制排水系統。但是,對於初期雨水未進行截流處理,多與中後期雨水一樣排入水體。

雨水收集利用的新技術和新設備也不斷涌現。對於大型公用建築、居住區、建築群等屋面及地面雨水,經收集和一定處理後,除用於土地入滲補充地下水,還可用於景觀環境、綠化、洗車場用水、道路沖洗、冷卻水補充、沖廁及一些其他生活用水用途。通過因地制宜的規劃設計結合雨水收集、利用設備的實施,減少用於以上用途的自來水用量,既可以節約水資源,又可以節約大量自來水費和排污費。另外還有小型雨水利用設備如一體化HDPE雨水貯存利用設備,是以HDPE密封式貯罐為基體,在罐內設置相應的機電設備。罐體可以安放在地面上或者埋入地下,自屋面或者其他集流場所收集的雨水在罐內做簡單處理。貯水可以通過自動化設備提供給沖廁、澆灌綠地、洗車、水景等用途。罐內設有水位計量裝置,最低水位時限制吸水,提示引入其他水源。該設備可廣泛應用於小型建築、別墅、洗車場、住宅的雨水收集與利用。但是這些設備中,對於初期雨水均採用棄流的方式,也沒有對棄流後的處理提出較好的方案。

目前,我國大中城市的雨水利用基本處於探索與研究階段,北京、上海、大連、哈爾濱、西安等許多城市相繼開展研究,已顯示出良好的發展勢頭。由於缺水形勢嚴峻,北京市開展的步伐較快,城市雨水利用已進入示範與實踐階段。《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年)》的描述,市政系統的中水將成重要水源,到2020年,中心城和新城區的雨水管道覆蓋率達90%以上,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和回收系統,建立中水回用系統,使中水成為城市綠化、道路澆水、生活雜用和工業冷卻等主要水源[1]。通過一批示範工程,爭取用較短的時間帶動整個領域的發展,實現城市雨水利用的標准化和產業化,從而加快我國城市雨水利用的步伐。

2 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處理的必要性

雨水徑流污染屬於非點源污染,具有突發性和非連續性。雨水污染的特點是:初期雨水中的污染物含量高,隨著徑流的持續,雨水徑流的表面被不斷沖洗,污染物含量逐漸減小到相對穩定的濃度[5]。

隨著城市大氣污染及地面污染的嚴重,雨水徑流污染愈加嚴重,尤其是污染物較多的初期雨水。據調查,某些地區的初期雨水的污染物指標最高值已遠遠高於典型城市生活污水。北京市曾經對道路地面徑流雨水污染情況進行過測試,與《污水排放綜合標准》(GB 8978—96)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ZB1—99)相比,SS、BOD5和COD指標的最高值均超出許多。可見,初期雨水攜帶的污染負荷相當高且難於控制,已經嚴重超出直接排放水體的標准[6]。因此,對於城市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處理是十分必要的。

3 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問題及建議

3.1 初期雨水量的計算

既然要進行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初期雨水量的計算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目前在我國對初期雨水量還沒有較為統一準確的計算方法。綜合設計院設計人員的經驗,一般按照下雨10 min或者15 min的時間來計算初期雨水量。依據《給水排水工程快速設計手冊》中相關要求,確定建設項目初期雨水收集時間為5 min,根據實際工程經驗計算出降雨歷時為8 min,由此按降雨歷時8 min計算初期雨水流量。這些不同的計算方法並沒有註明適用條件,在具體設計中不知如何選用。因此,期待有更准確的計算方法,標注有清楚的使用條件以及較為精確的公式系數,為初期雨水的設計提供理論依據。

3.2 初期雨水的截流

隨著初期雨水的危害性被人們所認知,在我國一些大中型城市的規劃設計中,已經開始考慮到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由於道路初期雨水的污染最為嚴重,首先開始引起重視的是道路初期雨水的分流問題。在排水系統為合流制或截流制的城市,怎樣把初期雨水截流到生活污水管網成為最普遍的問題。

若採用截流,當雨量較大時,後期的雨水必然會對污水處理廠產生負荷沖擊,由此帶來截流管徑應該取多少的問題;若按照截流井的做法把初期雨水截入污水系統,溢流井應該按照怎樣的條件設計;如何確定截流井的截流倍數;截流點至匯流面積內不同距離也導致截流的不科學性,通常會出現該截流的污水流入了水體,水質較好的雨水進入了污水處理廠,因此是否應該採用截流和調蓄相結合的方式。諸如此類的問題在具體設計中經常遇到。由於國外的污水雨水排水系統多為雨污分流制,因此少有合流制和截流制的技術經驗可借鑒。在我國初期雨水收集處理的經驗較少的情況下,對於這些問題的解決就依靠設計者從失敗中總結經驗,得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初期雨水截流的方法。

3.3 初期雨水的污染負荷對水體影響的評價

前面已提到,德國在ATV規范框架下,做出雨水攜帶的污染負荷對水體影響的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可以分析應該如何布置雨水處理設施或提出改進現有雨水處理設施的建議。我國現階段對雨水的收集處理還沒有較系統的污染負荷評價方式,對雨水的收集也未根據水質而分類處理。因此,學習引進國外先進的經驗技術,對我國雨水收集技術的發展是相當必要的。

3.4 初期雨水的處理方法

我國目前對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還處於初期階段,收集初期雨水僅僅是不讓其排入水體污染水質,但對於初期雨水的處理和回用考慮得相當少,多數直接排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網。初期雨水中含有的污染物濃度較高,尤其是道路初期雨水,直接排入生活污水管網會給污水廠帶來較大的負荷。另外,屋面初期雨水中污染物的含量雖高,但是多為固體顆粒和無機雜質,經簡單沉澱處理後水質也可以達到較好的標准。因此,對於初期雨水的處理和回用應該分具體情況而定,找出針對不同區域初期雨水的處理利用方式,做到珍惜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水資源。

筆者認為,對於道路初期雨水,可以在截流時設置一些穩定塘作為雨水調節池,根據初期雨水量確定調節池的容積,中後期雨水溢流到水體中,雨水調節池設計成穩定塘,可就地處理初期雨水。對於屋面初期雨水,可在小區內設置集中的小型初沉設備,初期雨水經收集和簡單處理後,排入小區內的水景系統或澆灑綠地,如果污染較為嚴重未達到回用標准,則可以在小區內建設小型景觀式或園林式人工濕地,通過人工濕地對初期雨水進行再處理,同時也可以豐富小區綠化樣式。

4 小 結

(1)將棄流的初期雨水直接排入城市周邊水體或排入市政排水管網會嚴重破壞水體生態環境或者給城市污水處理廠帶來負荷沖擊。因此,從城市水處理的整體角度和長遠角度來看,城市在道路建設和小區等工程項目中,都應該設計相應的雨水收集設施,同時要把初期雨水收集處理的問題考慮在內,做出在不同情況下針對初期雨水的不同的收集及處理方案。

(2)目前初期雨水的危害已受到廣泛重視,我國部分大中型城市的建設中也開始考慮初期雨水。但是缺乏經驗,在設計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初期雨水的計算還沒有較為准確統一的設計依據;城市排水系統如何截流初期雨水,以及截流後的初期雨水如何處理還未得到較好的解決;污染負荷相對較小的屋面初期雨水也沒有得到普遍的收集和充分的利用。同時缺少較為系統的污染負荷評價方法來輔助分析初期雨水的處理方案。

(3)對於道路初期雨水,可在截流時設置一些雨水調節設施,就地處理初期雨水,減輕污水廠負荷。對於屋面初期雨水,可在小區內設置小型處理設備,初期雨水經簡單處理後作為水景和綠地用水;或者在小區內建設小型景觀式或園林式人工濕地,對初期雨水進行處理,豐富小區綠化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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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請問關於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過程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系統主要完成對雨水的收集、處理、存蓄和利用工作,進而達到對城市雨水進行有效控制的大目標。

所有基於降雨初期雨水收集利用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統都由三個基本組件構成:(收集裝置)-(傳輸裝置)-(存蓄裝置),在組件基本功能基礎之上,這些裝置又會增加雨水初期棄流、滲透、凈化、利用等其他復合功能。

如近年流行的雨水滲透排放技術,其主要技術就是在雨水傳輸裝置,存蓄裝置中同時增加滲透功能。

收集裝置

收集裝置是雨水從系統外部進入內部的介質。按收集裝置安裝位置可分為屋面雨水收集系統和地面雨水收集系統。

1、屋面雨水收集系統

按管內水流狀態可分為重力流和壓力流兩類。

壓力流又可細分為半有壓流和虹吸流兩類系統。其核心裝置是雨水斗。

一體化埋地凈化系統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存在的爭議

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建設對城市水循環及生態系統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關於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系統的使用,目前仍存在較大爭議。最大的爭議在於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建設工程量大,設備費用高,後期維護麻煩,而產生的水只能用作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一般生活用水,這部分用水只佔小區用水很小一部分,效益有限並不一定能覆蓋投資成本。

⑥ 如何綜合利用雨水是解決城市的水資源不足和短缺有效途徑

如何綜合利用雨水,是解決這些城市的水資源不足和短缺的有效途徑。是今天所要講述的內容,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人們對水資源的需求量不斷加大。通過對雨水的回用,一是解決澆灌綠化、洗車等用水短缺問題,二是解決暴雨季節雨水泛濫所引起一系列的矛盾,雨水的收集和利用正好可以合理地環節這兩大矛盾,三是解決雨水中所摻雜的雜質造成污染與都市的問題。根據經驗,雨水利用技術綜合採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

雨水的回收利用初探

一、雨水利用技術措施

1.1雨水收集

平時做好屋頂和房檐雨水槽,雨水管和雨水儲存罐等維護工作,以保證收集的雨水有良好的水質,並且應盡量擴大集雨面積。

1.1.1收集經過簡單過濾處理並去除水中懸浮顆粒物的雨水

摒棄初期污染雨水(屋頂等集雨面積上堆放物和附著物會污染雨水,尤其在乾旱期過後的第一次降雨污染較重。初期降雨的第一毫米雨水含污染物最多,即使作為非飲用水也不能使用,所以初期雨水必須排走不能收集)。

1.1.2雨量大時排放多餘雨水避免雨水漫流。

從公路和輕軌路面收集的雨水多含有油類、垃圾、煙灰、金屬粉末和其他有害物質,必須過濾處理,並只能限於沖洗廁所。

二、雨水監測

雨水在降落過程中,空氣中的溶解性氣體,溶解或懸浮狀固體,重金屬及細菌等會進入其中。地表徑流中的污染物主要來自降雨對地表的沖刷,所以地表沉積物是地表徑流中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地表沉積物的組成決定著地表徑流污染的性質。因此,雨水的水質會因地點、時間的不同有所差異。從雨水質分析結果看,天然雨水中主要考慮的污染指標為SS、COD、硫化物、氮氧化物等,但濃度相對較低。

2.1雨水處理

通常收集來的雨水作為中水原水進行處理。用途主要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中的城市雜用水類,城市雜用水包括綠化用水、沖廁、街道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消防等。污水再生利用按用途分類,包括農林牧漁用水、城市雜用水、工業用水、景觀環境用水、補充水源等。依據不同的用水要求進行不同深度的處理凈化。常用處理工藝流程:


2.2雨水儲存

2.2.1防撈抗旱

以達到基本的防撈抗旱作用為依據來合理設計能滿足雨水利用要求的儲存設施和建築物,即有可靠的調儲容量和溢流排放設施。隨著雨水利用工作的逐漸普及,因地制宜開發了各種不同的雨水利用設施和系統。

2.2.2水量平衡

儲存系統設計應進行水量平衡計算。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往年雨水量和使用水量的平衡和穩定、系統的技術經濟合理性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系統中儲存池的調節容積應按雨水量及處理量的之間關系求算。

2.2.3宜採用耐腐蝕、易清垢的材料製作

鋼板池內、外壁及其附配件應採取防腐蝕處理。

2.2.4配備自來水補水管應採取自來水防污染措施

補水管出水口應高於雨水儲存池內溢流水位(並且安裝自來水水表)。

2.3雨水利用

(1)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連接

(2)雨水管和自來水管不要接錯、管道外壁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塗色和標志。

(3)主要水質指標定期檢測,對常用控制指標(水量、主要水位、PH值、 濁度、余氯等)實現現成監測,有條件的可實現在線監測。

(4)盡量收集溢流出來的雨水滲入地下補充地下水。

(5)為了收集到清潔的雨水,保持集雨面的清潔,雨水利用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至關重要,必須不懈怠慢地進行維護管理工作(集雨面、沉砂池、沉澱池、濾網、雨水儲存罐、水泵及動力設備等)。

雨水資源化在我國處於初級階段、但今年來大部分城市工業、農業、生活節水已取得很大成效,水資源保護和污水處理改善水環境的各項措施正在逐步實施。根據各缺水城市自然特點,千方百計提高有限水資源的利用程度,採取措施攔蓄雨水加以利用,減少暴雨徑流,就地開源是一項近期緩解水資源緊缺狀況的重要措施,也為遠景調水奠定高效用水的基礎。

2.4雨水蓄水與滲透

2.4.1建造雨水蓄水和適當處理設施

利用城市建築屋頂、庭院等不透水面收集雨水,修建雨水蓄水設施,匯集貯存城市雨水作為城市非飲用水的直接水源,可用於沖廁、洗車、消防、澆曬綠地、洗衣服,必要時可以用作工業用水,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城市供水壓力,減輕水體污染和城市洪澇壓力。

2.4.2利用雨水涵養地下水,實現雨水滲透

採用綠色植被與土壤之間增設貯水層、透水層等辦法減緩雨水地表徑流的速度,增加雨水滲透,補充、涵養地下水源,緩解地面沉降,防止沿海城市的海水入侵。根據方式不同,雨水滲透可分為分散式和集中式兩大類。可以是自然滲透,也可以是人工滲透。

2.4.3低勢綠地

綠地是一種天然的滲透設施。它具有透水性好、節省投資、便於雨水引入就地消納等優點,同時對雨水中的一些污染物具有一定的截流和凈化作用。目前我國城市規劃要求有較高的綠化率,可以通過改造或設計成低勢綠地,以增加雨水滲透量,減少綠化用水並改善環境。

2.4.4人造透水地面

人造透水性地面是指各種人工材料鋪設的透水地面,如多孔的嵌草磚、碎石地面,透水性混凝土路面等,能利用表層土壤對雨水的凈化能力,對於處理要求相對較低,技術簡單,便於管理。

2.4.5滲透管(渠)

滲透管(渠)是在傳統雨水排放的基礎上,將雨水管或明渠改為滲透管(穿孔管)或滲透渠,周圍回填礫石,雨水通過埋設地下的多孔管材向四周土壤層滲透。滲透管(渠)佔地面積少,便於在城區及生活小區設置,它可以與雨水管系、滲透池、滲透井等綜合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在用地緊張的城區,表層土滲透性很差而下層有滲水性良好的土層、舊排水管系得改造利用、雨水水質較好、狹窄地帶等條件下較適用。一般要求土壤的滲透系數K明顯大於10-6m/s,距地下水位應有1m以上的保護土層。

2.4.6滲透池(塘)

滲透池(塘)是利用地面低窪地水塘或地下水池對雨水實施滲透的設施。當可利用土地充足且土壤滲透性能良好時,可採用地面滲透池。其最大優點是滲透面積大,能提供較大的深水和儲水容量,凈化能力強,對水質和預處理要求低,管理方便,具有滲透、調節、凈化、改善景觀、降低雨水管系負荷與造價等多重功能。滲透池(塘)一般與綠化、景觀結合起來設計,充分發揮城市寶貴土地資源的效益。當地面土地緊缺時,可以考慮採用地下滲透池,實際上它是一種地下注水滲透裝置,利用混凝土砌塊、穿孔管、碎石空隙、組裝是構建等調蓄雨水並逐漸下滲。

2.4.7屋頂雨水收集和儲蓄

在建築物頂上設計雨水收集和儲蓄設施,將收集到的雨水直接用於消防、小區澆曬路面、植樹用水、洗車、沖廁所燈,是實現廁所雨水資源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大型建築越來越多,建築物頂部面積越來越大,建築雨水收集大有作為,因此,在我國要實現雨水資源化,在建築物上設計雨水收集和貯存設施,達到直接將雨水用做「中水」的措施勢在必行。

三、結論

在我國這個水資源很貧乏,但降水資源相對豐富,如何開發利用巨大的降水資源,實現降水資源化,並提高降水資源的利用率,目前,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任務所在。但在建設過程中應做到:

3.1樹立建設理念

做到源頭減排、過程式控制制、系統治理、功能凈化、生態修復、健康循環。

3.2實現目標

做到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安全、水文化同步。

3.3實施途徑

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引領、生態優先、安全為重、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途徑。

雨水利用設施建設不可能高有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應實行一城一策,因地制宜地開展建設,不能生搬硬套,做成樣子工程,造成經濟浪費。

⑦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⑧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⑨ 國內外雨水的收集處理再利用或排放有哪些經典的實例

雨水收集的歷史非常悠久。4000年前,在異常乾旱的中東地區,人們就收集雨水用於生活和灌溉。在美洲,3000多年前的印第安村居就成功地利用不同地形,修築台地種植玉米,在溝底種植水稻。2000年前,阿拉伯閃米特部族的納巴泰人發明了利用少量雨水澆灌莊稼的納巴泰方法。在印度西部的塔爾沙漠,人們通過水池、石堤、水壩、水窖等多種形式收集雨水,獲得足夠的水量來支持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沙漠(60人/km2)。幾百年前,美國亞利桑那的印地安人用漏斗狀的長堤,把雨水集中到幾公頃的土地上,種植玉米、甜瓜等。

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隨著現代地下水開采技術和水庫等地表水開發技術的普及推廣,供水量很小而分散的雨水利用技術被忽略了。近30年來,隨著常規地表水、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提高,缺水問題越來越突出,隨著城市化水平提高而帶來到城市防洪問題的突出,雨水利用技術又重新進入研究者和管理層的視野。

第一屆國際雨水利用會議(英文先叫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Rain Water Cistern Systems,後來改為International Rainwater Catchment Systems Conference)1982年在美國夏威夷舉行。在1989年第四屆菲律賓馬尼拉會議上,成立了國際雨水利用協會(International Rainwater Catchment Systems Association)。從國際雨水利用會議舉行的地點的廣泛性:1982年夏威夷、1984年維京群島聖托馬斯、1987年泰國孔敬(Khon Kaen)、1989年菲律賓馬尼拉、1991年台灣基隆、1993年肯亞內羅畢、1995年中國北京、1997年伊朗德黑蘭、1999年巴西彼得羅利納(Petrolina)、2001年德國曼海姆(Mannheim)、2003年墨西哥 特斯科科(Texcoco)、2005年印度新德里、2009年澳大利亞悉尼、2011年馬來西亞吉隆坡,從多雨地區(馬尼拉、基隆、吉隆坡)到少雨地區(德黑蘭、特斯科科)、從熱帶到溫帶、從大陸到海島、從大國到小國,就可以看出雨水利用受到了各類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普遍重視。

1983-1993年,美國國際開發署資助了一項面向全球的雨水收集系統計劃(RWCS),以後又建立了雨水收集信息中心(RWlC)和一個通訊網。

聯合國居住區計劃(UN-HABITAT)2005年出版了三卷本的《藍滴系列:雨水收集與利用》 (Blue Drop Series: Rain water harvesting and Utilisation),一、二、三卷分別針對決策者、受益者和實施者。

國際上雨水利用比較好的國家和地區有很多,以下介紹幾個典型國家的案例:

德國對城市雨水的排放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雨水在進入污水管道之前必須經過就地入滲消納,或收集處理後再回用,只有超量部分和污染程度較高的部分才允許排入污水管,並利用經濟手段鼓勵用戶採用雨洪利用技術。例如若用戶實施了雨水利用技術,即可減免雨水排放費。德國的雨水排放是收費的,而且收費標准很高,污水排放的收費標准相同,通常為自來水費的1.5倍左右。

新加坡也對城市開發提出了嚴格的雨水利用要求。公用事業局在1976年就推出了地面排水系統准則(Code of Practice on Surface Water Drainage),要求發展商從源頭著手,負起一部分防淹水的責任。2013年4月第六次修訂該准側,並於6月實施,要求佔地面積大於0.2公頃的新建設項目都修建雨水徑流減緩設施,除了儲蓄水池,也可以包括屋頂花園、生態滯留池、濕地、垂直種植箱,或者符合該局提出的「活躍、優美、清潔」(ABC)理念的水道。在准則修訂之前,遇到暴雨時,80%-90%降落在鋼筋水泥建築的雨水會變成地面徑流排掉,這對溝渠造成負擔。准則修訂後,發展商裝置的儲水或「吸水」設施能「困住」25%-35%的地面徑流,讓雨水緩緩流走。該准則還要求有地下設施的建築地面層須超出路面一定高度,否則就得安裝防淹水閘門。

日本是在城市中開展雨水利用規模最大的國家,所集蓄的雨水主要用於沖洗廁所、澆灌草坪,也用於消防和發生災害時應急使用。尤其提倡在房前屋後因地制宜修建佔地少的雨水入滲設施,例如在屋頂修建蓄水系統、或修建屋頂蓄水和滲井、滲溝相結合的回補系統,雨水在屋頂集蓄後,逐步放入滲井或滲溝,再回補地下。

美國的雨洪利用結合了回補地下水、防洪、排水河道的抗沖保護和水質改善等多種要求,並作為土地利用規劃的一部分。馬里蘭等州都有雨水利用的法規,要求包括道路、商業區、住宅區在內的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滿足洪水管理要求,並包括水量和水質兩個方面。降雨初期產生的徑流很臟,沖洗了地面很多廢物、泥沙以及污染物,因此最初1英寸的降水的徑流被禁止直接排入排水系統,而必須經過過濾處理。新建項目必須能夠蓄納一年一遇的洪水量,對於更大的洪水,必須有足夠的排洪設施並不能加大下游的洪水風險。

泰國是農村利用雨水規模較大的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來開展的「泰缸」(Tai jar)工程。在泰國東北部地區,一棟房子如果沒有積存雨水的缸子就不成為一個家。用水泥混凝土澆制的泰缸替代早期的陶缸,成本下降到十分之一。泰缸既可就地澆制,也可以在加工場集中批量製造。泰缸已被推廣到非洲、加勒比海等許多地區。在澳大利亞和紐西蘭,不能集中供水的偏遠地區,生活用水幾乎都是靠收集雨水。

加勒比海島國巴貝多於1996年要求所有新建的大於3000平房英尺的住宅、大於1000平房英尺的商用建築,都必須建造雨水存貯設施。

國外城市地區的雨水利用經驗,除了具體的技術,主要有三條:一是樹立建設項目的低影響設計理念,原則上所建設的項目不能加重周圍地區的洪水排泄負擔;二是有嚴格的法規,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建設雨水利用設施;三是採取經濟手段來進行激勵和調控,例如收取雨水排放費、對開展雨水利用的用戶則減免雨水排放費、對雨水利用設施的建設進行補貼,等等。

⑩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於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並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准、規范及其建設標准。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託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託、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並按照預案採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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