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第七條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第九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第十三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貳』 污水處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中有規定。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第三條 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依法委託第三方開展治理服務,依據與第三方治理單位簽訂的環境服務合同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第三方治理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及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國務院關於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第八條 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以及排污企業的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叄』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肆』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處理至符合排放標准後再進行排放;
3、使用農家肥,減少使用化肥、農葯;
4、生活污水先集中處理後排放。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
違反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伍』 污水處理的方法有哪些
2019-11-17
按作用來分類: 1、物理性方法 主要用物理原理對污水中的物質進行分離處理的一種方法,主要將污水中非溶解性的物質給分離出來,在處理的過程中是不會改變其化學的性質的。經常用的具體方法包括使用重力進行分離,使用離心力進行分離,反滲透的方法以及氣浮法等。使用無理的方法一般構築比較的簡單且成本低,適合那些容量大且要求處理程度不高的污水。 2、生物性方法 這個方法主要是在污水中加入一些微生物,利用其代謝的功能將污水中那些膠狀或溶解有機物給氧化為比較穩定的無機的物質,這樣就使得污水被凈化,這種方法的污水處理具體包括有活性的污泥法以及生物膜法,其處理的程度比起物理法來要更高。 3、化學性方法 這種方法就是利用化學的反應將污水中膠狀及溶解物來進行處理,大多會用於對工業性污水的處理,其具體的方法包括混凝法,中和法,離子交換以及氧化還原等,這種方法來處理污水會有著很好的效果,但是費用也比較高。 按程度來分類的處理方法 1、一級 一級程度的處理主要需要將污水中那些懸浮的固體物給去除掉,因此一級程度的處理多數使用物理性的方法就能夠達到要求,經過一級程度的處理後,污水BOD只有百分之三十左右,是達不到規定排放的標準的,因此一般還需要經過二級程度的處理,通常會將一級處理作為一種預處理的方式。 2、二級 二級程度的處理主要就是需要去除掉污水中膠狀的溶解的有機物,通常做二級程度的處理時大多會使用生物性的方法,其去除率一般可以達到百分之九十左右,經過了二級程度處理後,一般就能達到規定排放的標准了,並且出水的效果都比較好。 3、三級 在某些污水中可能會含有氮磷等難以降解的特殊物質,這是就需要對污水進行三級程度的處理,三級處理主要使用化學性的方法,比如用生物來脫氮及除磷,用活性炭進行吸附,用混凝法沉澱等,三級處理是更加深度的一種處理方式,能夠進一步去除氮磷等物質。垍頭條萊。
2019-11-17
按作用來分類: 1、物理性方法 主要用物理原理對污水中的物質進行分離處理的一種方法,主要將污水中非溶解性的物質給分離出來,在處理的過程中是不會改變其化學的性質的。經常用的具體方法包括使用重力進行分離,使用離心力進行分離,反滲透的方法以及氣浮法等。使用無理的方法一般構築比較的簡單且成本低,適合那些容量大且要求處理程度不高的污水。 2、生物性方法 這個方法主要是在污水中加入一些微生物,利用其代謝的功能將污水中那些膠狀或溶解有機物給氧化為比較穩定的無機的物質,這樣就使得污水被凈化,這種方法的污水處理具體包括有活性的污泥法以及生物膜法,其處理的程度比起物理法來要更高。 3、化學性方法 這種方法就是利用化學的反應將污水中膠狀及溶解物來進行處理,大多會用於對工業性污水的處理,其具體的方法包括混凝法,中和法,離子交換以及氧化還原等,這種方法來處理污水會有著很好的效果,但是費用也比較高。 按程度來分類的處理方法 1、一級 一級程度的處理主要需要將污水中那些懸浮的固體物給去除掉,因此一級程度的處理多數使用物理性的方法就能夠達到要求,經過一級程度的處理後,污水BOD只有百分之三十左右,是達不到規定排放的標準的,因此一般還需要經過二級程度的處理,通常會將一級處理作為一種預處理的方式。 2、二級 二級程度的處理主要就是需要去除掉污水中膠狀的溶解的有機物,通常做二級程度的處理時大多會使用生物性的方法,其去除率一般可以達到百分之九十左右,經過了二級程度處理後,一般就能達到規定排放的標准了,並且出水的效果都比較好。 3、三級 在某些污水中可能會含有氮磷等難以降解的特殊物質,這是就需要對污水進行三級程度的處理,三級處理主要使用化學性的方法,比如用生物來脫氮及除磷,用活性炭進行吸附,用混凝法沉澱等,三級處理是更加深度的一種處理方式,能夠進一步去除氮磷等物質。垍頭條萊
『陸』 污水處理的基本方法
針對於現階段的污水處理,總結出以下幾點方法。
1、物理法
物理法污水處理就是利用物理作用,分離污水中主要呈懸浮狀態的污染物,在處理過程中不改變水的化學性質。
⑴沉澱(重力分離)
污水流入池內由於流速降低,污水中的固體物質在中立的作用下進行沉澱,而使固體物質與水分離。
這種工藝分離效果好,簡單易行,應用廣泛,如污水處理廠的沉砂池和沉澱池。沉砂池主要去除污水中密度較大的固體顆粒物,沉澱池則主要用於去除污水中大量的呈顆粒狀的懸浮固體。
⑵篩選(截流)
利用篩濾介質截流污水中的懸浮物。屬於砂濾處理的設備有格柵、微濾機、砂濾池、真空濾機、壓濾機(後兩種主要用於污泥脫水)等。
⑶氣浮(上浮)
對一些相對密度接近於水的細微顆粒,因其自重難於在水中下沉或上浮,可採用氣浮裝置。此法將空氣打入污水中,並使其以微小氣泡的形勢由水中析出,污水中密度 近於水的微小顆粒狀污染雜質(如乳化油)黏附到氣泡上,並隨氣泡升至水面,形成泡沫浮渣而去除。根據空氣打入方式的不同,氣浮設備有加壓溶汽氣浮法、葉輪氣浮法和射流氣浮法等。為提高氣浮效果,有時需要向污水中投加混凝劑。
⑷離心與旋流分離
使含有懸浮固體或乳化油的污水,由於懸浮固體和廢水的質量不同,受到的離心力也不同,質量大的懸浮固體被拋甩到污水外側,這樣就可使懸浮固體和污水分別通過各自的排出口排出設備之外,從而使污水得以凈化。
2.化學法
污水的化學處理方法就是向污水投加化學物質,利用化學反應來分離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或是其轉化為無害物質。屬於化學處理法的有以下幾種。
⑴混凝法
混凝法是向污水中投加一定量的葯劑,經過脫穩、架橋等反應過程,使污水中的污染物凝聚並沉降。水中呈膠體狀態的污染物質通常帶有負電荷,膠體顆粒之間互相排 斥形成穩定的混合液,若水中帶有相反電荷的電解質(混凝劑)可使污水中的膠體顆粒改變為呈電中性,並在分子引力作用下,凝聚成大顆粒下沉。
⑵中和法
用化學方法消除污水中過量的酸和鹼,使其pH值達到中性左右的過程稱為中和法。處理含酸污水以鹼作為中和劑,處理含鹼污水以酸作為中和劑,也可以吹入含 CO2的煙道氣進行中和。酸和鹼均指無機酸和無機鹼,一般依照「以廢制廢」的原則,亦可採用葯劑中和處理,可以連續進行,也可間歇進行。
⑶氧化還原法
污水中呈溶解狀態的有機物和無機物,在投加氧化劑和還原劑後,由於電子的遷移而發生氧化和還原作用形成無害的物質。常用的氧化劑有空氣中的氧、純氧、漂白 粉、臭氧、氯氣等,氧化法多用於處理含氰含酚廢水。常用的還原劑則有鐵屑、硫酸亞鐵、亞硫酸氫鈉等,還原法多用於處理含鉻、含汞廢水。
⑷電解法
在廢水中插入電極並通過電流,則在陰極板上接受電子。在水的電解過程中,陽極上產生氧氣,陰極上產生氫氣。上述綜合過程使陽極上發生氧化作用,在陰極上發生還原作用。目前電解法主要用於處理含鉻及含氰廢水。
⑸吸附法
污水吸附處理主要是利用固體物質表面對污水中污染物質的吸附,吸附可分為物理吸附和生物吸附等。 物理吸附是吸附劑和吸附質之間在分子力作用下產生的,不產生 化學變化,而化學吸附法則使吸附劑和吸附質在化學鍵力作用下起吸附作用的,因此化學吸附選擇性較強。此外,在生物作用下也可產生生物吸附。在污水處理中常 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磺化煤、硅藻土、焦炭等。
⑹化學沉澱法
向污水中投加某種化學葯劑,使它和某些溶解物質產生反應,生成難溶鹽沉澱下來。多用於處理含重金屬離子的工業廢水。
⑺離子交換法
離子交換法在污水處理中應用較廣。使用的離子交換劑分為無機離子交換法(天然沸石和合成沸石)、有機離子交換樹脂(強酸性陽離子樹脂、弱酸性陽離子樹脂、強 鹼性陰離子樹脂、弱鹼性陰離子樹脂、鰲和樹脂等)。採用離子交換法處理污水時,必須考慮樹脂的選擇性。樹脂對各種離子的交換能力是不同的,這主要取決於各 種離子對該種樹脂親和力的大小,又稱選擇性的大小,另外還要考慮到樹脂的再生方法等。
⑻膜分離法
滲析、電滲析、超濾、微濾、反滲透等通過一種特殊的半滲透膜分離水中的離子和分子的技術,統稱為膜分離法。電滲析法主要用於水的脫鹽,回收某些金屬離子等。 反滲透作用主要是膜表面化學本性所起的作用,他分離的溶質粒徑小,除鹽率高,所需的工作壓力大;超濾所用的材質和反滲透相同,但超濾是篩濾作用,分離溶質 粒徑大,透水率高,除鹽率低,工作壓力小。
3、生物法
污水的生物膜法就是採取一定的人工措施,創造有利於微生物生長、繁殖的環境,使微生物大量增殖,以提高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機污染物被降解並轉化為無害物質,使污水得以凈化。
生物處理法可分為好氧處理法和厭氧處理法兩類。前者處理效率高,效果好,使用廣泛,是生物處理的主要方法。屬於生物處理法的工藝有以下幾種。
⑴活性污泥法
是當前應用最廣泛的一種生物處理技術。將空氣連續鼓入含有大量溶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中,經過一段時間,水中既形成繁殖有大量好氧型微生物的絮凝體—活性污 泥,
活性污泥能夠吸附水中的有機物,生活污水在活性污泥上的微生物以有機物為食料,獲得能量,並不斷省長增殖,有機物被分解、去除,使污水得以凈化。 一般經曝氣池處理的出水是含有大量活性污泥的污水—混合液,經沉澱分離,水被凈化排放,沉澱分離後的污泥作為種泥,部分迴流到曝氣池。活性污泥法自出現以來,經過80多年的演變,出現了各種
活性污泥法的變法,但其原理和工藝過程沒有根本性的改變。
(2)普通活性污泥法
這種方法已被廣泛使用,是許多污水處理廠的常用工藝。傳統活性污泥法是將污水和迴流污泥從曝氣池首段引入,呈推流式至曝氣池末端流出,此法適用於處理要求高、水質較穩定的污水,但對負荷的變動適應性較弱,後來在此基礎上產生了一些改良形式。
⑶多點進水法
為了使槽內有機負荷接近一定值,把污水從幾個點分開流入,有利於解決超負荷問題。
⑷吸附再生法
接觸槽內活化的活性污泥吸附污染物質,污泥與水分離後,在曝氣槽內把吸附的污染物質進行氧化。該法有利於增加污水處理量,有一定的抗擊沖擊負荷能力。
⑸延時曝氣法
污水在曝氣池內延長曝氣時間,有利於完全氧化,污泥量少,該法適用於小型污水處理廠。
⑹厭氧-缺氧
- 好氧活性污泥法 在常規活性污泥法去除有機污染物的同時,為了能有效的去除氮磷等營養物質,人們把厭氧、缺氧、好氧狀況組合到活性污泥法中,使厭氧-缺氧-好氧狀況在反應曝氣池內同時存在或反復周期實現,形成了厭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也有的工藝流程採用厭氧-好氧活性污泥法。
⑺間歇式活性污泥法
污水流至單一反應池中,按時間通過程序控制各過程。在反應池的一個工作周期,運行程序依次為進水、反應、沉澱、出水和待機等過程。該法適用於中小水量和出水水質較高的場合,有利於自動化控制;通過對運行的調整,該法也可進行除磷脫氮和化學處理,有利於污水回用。
『柒』 醫院污水處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1.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2.減量化原則3.就地處理原則4.分類指導原則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6.生態安全原則。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操作人員,實行專門崗位,由醫院指定專人管理。醫院污水採用二級處理氯消毒工藝流程。嚴格按照加氯池內水容量,計算氯量,保證氯、水充分接觸一定時間後,抽取水樣進行檢測,每天不少於兩次,經化驗符合國家規定標准方可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8)按照規定進行污水處理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玖』 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管理制度: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5mg/L。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