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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防汛預案

發布時間:2022-01-25 02:10:30

❶ 求污水處理廠的脫水污泥應急預案

篇一:污泥處置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污泥處置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為有效防範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及時、合理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重大、特大污泥污染事故,保障人們群眾身心健康及正常生產、生活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突發環境事件控制和處置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以規范和強化我廠環境保護系統應對突發污泥外漏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目標,以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為重點,逐步完善我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處置及善後工作機制,建立全廠環境保護系統防範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統一協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二、適用范圍

全廠范圍內發生的突發污泥外漏事件的控制和處置行為,均適用本預案的規定。

三、組織領導機構及職責

1、廠環保應急領導組組成及其職責

組長:廠長

副組長:生產副廠長

成員:調度室、化驗室、維修班、生產車間的負責人。

主要職責:

①宣傳學習國家突發污泥外漏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污泥外漏事故應急的指示精神;

②掌握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情報信息和事態變化情況;

③負責部門間污泥外漏污染事件應急協調工作;

④負責有關突發污泥外漏事件應急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工作進展情況,信息聯絡等工作;

⑥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廠應急領導組下設應急處置小組主要職責:

應急處置小組:組長 各班班長

成員 生產部門全體職工

①調度人員、設備、物質等,指揮各應急小組迅速趕赴現場,展開工作; ②指揮應急處置小組進行現場處置、調查、取證工作;

③指揮應急監測小組開展應急監測,確定污染物種類、范圍、程度; ④協調有關部門,知道污染區域的警戒工作;

⑤根據現場調查、取證結果並參考專家意見,確定事件處置的技術措施; ⑥負責對外組織協調、分析事件原因、向應急領導組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⑦應急領導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3、主要任務

①劃定隔離區域,制定處置措施,控制事件現場;

②進行現場調查,認定突發污泥外漏事件等級,按規定向當地政府環保局報告; ③查明事件原因,判明污染區域,提出處置措施,防止污染擴大;
④負責污染警報的設立和解除;

⑤負責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立案查處,並參與對有關負責人的處理;
⑥參與指揮急救、疏散、恢復正常秩序、安定群眾情緒等方面的工作。

四、基本原則

1、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

2、按照「先控制後處理」的原則,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斷提出處置措施,防止污染擴大,盡量減小污染范圍;

3、以事實為依據,重視證據、重視技術手段,防止主觀臆斷;

4、制定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處置人員及周圍群眾的人身安全;

5、明確自身職責,妥善協調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有關部門或人員的關系;

6、建立以生產部為主、部門聯動,快速反應的工作機制。

五、處置程序

1、迅速報告

發現污泥外漏事件報警後,必須第一時間向應急領導組辦公室報告。對重特大污泥外漏經認定後及時向當地政府環保局報告。同時,立即啟動應急指揮系統。

2、快速出擊

接到指令後,應急現場指揮組率各應急小組攜帶環境應急專用設備,在最短的時間內趕赴事發現場。

3、現場控制

應急處置小組達到現場後,應迅速控制現場、劃定緊急隔離區域、設置警告標志、制定處置措施,切斷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擴散。

4、現場調查

應急處置小組應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響程度等。

5、現場報告

各應急小組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時報告應急現場指揮組。

應急現場指揮組按6小時速報、24小時確報的要求,負責向應急領導組報告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動態情況。

應急領導組根據事件影響范圍、程度,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質前往現場增援。

6、污染處置

各應急小組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向應急現場指揮組提出污染處置方案。

對造成污泥外漏事故的,應急監測小組需測量流速、流量,估算污染物轉移、擴散速率。

迅速聯合當地環境監察人員對事故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水流域、地形)和人員反應作初步調查。

7、污染跟蹤

應急小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標,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應急現場指揮組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突發事件消失。

8、污染警報解除

污染警報解除由應急現場指揮組根據監測數據報應急領導組同意後發布。

9、調查取證

全程詳細記錄污泥外漏事故過程、污染范圍、周圍環境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途徑、危害程度等內容,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盡可能採用原始的第一

手材料,科學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

10、結案歸檔

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後,及時歸納、整理,形成總結報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檔備案,並上報有關部門。

污泥外運應急預案

1、污泥由簽訂合同的公司運輸填埋,當泥餅倉的污泥太多時,應立即通知運輸單位及時運走污泥,以防泥餅倉負荷過重。

2、當發現污泥重金屬含量超標時,應立即通知運輸單位運走污泥進行衛生填埋。

七、日常防範

各部門要組織開展對生產過程中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普查,建立重大危險資料庫。加強對污水處理各個環節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明確職責,嚴防各種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安全環保部2010年6月

篇二:污泥廠應急預案匯總

目 錄

第1章 應急預案編制目的……………………………………………2

第2章 基本情況介紹…………………………………………………3

第3章 突發事件的種類………………………………………………5

第4章 應急組織體系…………………………………………………7

第5章 運行機制………………………………………………………9
應急管理工作流程圖…………………………………………………14

第1章 應急預案編制目的

1、為保護環境,減少污染,提供適當的服務,作為公用事業的服務機構,配合合肥市城市應急系統的工作,編制本案。

2、加強制度管理,建立預警體系,在目前污泥工業化處置未能實現的過渡階段,處置手段極為原始落後的條件下,盡可能減少污染事故的發生。

3、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有章可循,及時啟動應急措施,避免事態的擴大,盡可能降低危害程度。

第2章 基本情況介紹

一、 單位簡介

處置合肥市污水廠污泥的實體,同時是安徽沃特星水處理運營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二、污泥及處置方法簡介

1、污泥性狀及危害

污泥,是城市污水生化處理的伴生物,經過濃縮脫水處理的污泥呈膠粘狀的半固體,含水80%,其中富集了城市污水中的大部分污染物,含有重金屬和病原菌以及有機污染物等,如不妥善處置,棄置於環境中,將導致水體、土壤和大氣的二次污染。污水處理廠運行中不斷產生大量的污泥,如不能及時從系統中排出,造成處理效率下降,甚至造成系統崩潰。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污水處理率的逐年提高,污泥產生量急劇增加,污泥安全處置問題逐步凸現,並成為污水處理發展的制約因素。

2、污泥處置方式及合肥污泥處置現狀

污泥處置的方法很多,主要有衛生填埋、土地利用、污泥焚燒(燒

結)、干化和熱處理和堆肥等方式。

合肥市已建成運行王小郢、望塘一期、朱磚井、龔響塘污水處理廠,總處理能力為53.5萬噸/天,每天污泥產量350噸(含水80%),預計在十一五期間,望塘二期、蔡田鋪和十五里河等污水處理廠建成運行,污水處理規模達71萬噸/天,污泥的日產量將超過500噸。

目前,合肥市城市污水處理污泥的處置手段主要為棄置填埋、自然晾曬(減量)處理和直接林用等方式。這些方式原始粗獷,受季節、天氣,道路交通制約,效率低下,不能形成穩定的處置能力,也不能達到減量、穩定、無害化的環保要求,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影響環境安全。

我廠現有曬場有嚴店曬場,復興曬場,及其他數個合作曬場。採用日光自然晾曬污泥處理方法,將污泥通過自然干化進行減量處置,在提供給林場苗圃和園林綠化部門作為基質土使用或填埋處置。

部分濕污泥採用給補貼的政策直接送至郊區和三縣的林場苗圃用作土壤改良。

目前,我廠和上級主管部門正在積極進行有關工業化處置方式的調研,方案的徵集,爭取盡快立項建設,從根本上扭轉污泥處置的被動局面。

第3章 突發事件的種類

1、污泥流失

合肥城市污水廠脫水污泥的含水率一般在80%左右,在半干化(40%~50%含水)之前,幾乎可以和水互溶,成為稀泥漿,四處漫流,污染水體、農田等。造成污泥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大暴雨或長時間的連陰雨,處置現場沒有防雨設施,污泥過量集中堆放。特別在每年春季,陰雨天多,污水廠處於出泥高峰,生產壓力大,而處置處於低谷,巨大反差逼迫下,不理智的使用場地,超量堆放,容易造成污泥流失,產生大面積污染,近幾年污泥發生的事件基本由此造成。而小范圍的污泥流失(包括含泥雨水)一般由於強降水沖刷引起。

2、污泥臭味擾民

污泥臭味問題是近兩年來時刻困擾處置工作的難點,主要由於管網系統的不斷完善,污水濃度的提高,導致污泥中有機組分的上升,易降解物質增加,污泥容易腐敗,產生臭味,污泥堆放時間一長,發生厭氧發酵(目前的處置方式無法對污泥供氧),特別是雨水淋泡的污泥,極易發酵產生惡臭。

3、群眾投訴

群眾投訴基本上由上述兩種問題引起,尤以臭味擾民為甚。如果不能適當增加投入,做好除臭及周邊環境工作,協調各方利益,就容易產生糾紛。

4、環保部門的督查

篇三: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通用範文

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單位、社會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預防重大環保事故發生。對污水處理系統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積極防範;在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後,迅速、高效、有序地開展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控制污染的擴大;確定潛在的事故、事件或緊急情況,確保經過處理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濃度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並能在事故發生後迅速有效控制處理。根據本廠污水處理系統工藝特點,本著「預防第一,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的原則,制定本《污水處理系統應急預案》。

二、編織目的

本次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主要目的如下:

1、全面調查了解污水處理系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類型、危險源以及所造成的環境危害,評估確定該部門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能力。

2、加強該部門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管理能力,全面預防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3、提高該部門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能力,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有效處理事故源,控制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4、降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環境危害,通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環境應急監測、事故信息的及時發布、受影響人員迅速轉移等措施,將事故所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

三、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四、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事故應急救援的目標是通過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損失,基本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它人員。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
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是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的關鍵。由於重大事故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涉及范圍廣、危害大,應在日常生產管理中,教育職工學會採取各項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和自救,必要時要迅速撤離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在撤離過程中,應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必要的自救和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事態,對發生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害性質及危害程度。及時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害源是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務。只有及時地控制住危險

源、防止事故的繼續擴展,才能有效進行救援。發生事故時,應迅速組織義務消防隊,設備搶險隊,與救援人員一起迅速控制事故繼續擴展。

3、消除危害後果,做好現場恢復。針對不同的事故發生,以及對人體、土壤、空氣等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時採取封閉、隔離、洗消、檢測等措施,防止對人體的繼續危害和環境的污染,及時清理廢墟和恢復基本設施,將事故現場恢復至相對穩定的基本狀態。

4、查清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事故發生後應及時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評估事故的危害范圍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調查。

五、實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責任制

1、應急救援指揮部

總 指 揮:

副總指揮:

成員:

2、指揮部工作職責

負責制(修)定《污水處理廠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並組織訓練和演練;檢查、督促做好污水廠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准備工作;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指令;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向寶洲總部、主管行政部門和事故現場周邊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

發出救援指令;組織事故調查,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

3、指揮部人員分工

a.總 指 揮:組織指揮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b.副總指揮:按照分工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工作;

c.成員:協助總指揮負責事故救援過程中的總協調工作;按污水廠內部預案規定負責突發事故的一般處置和應急救援有關工作。

1、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污水處理廠廠長

副組長:

成 員:有關主要科室領導。

2、應急救援職能組:

⑴聯絡組:辦公室主任任組長,辦公室辦事人員。

⑵搶險組:生產安全副廠長任組長,生產科人員。

⑶救護組:生產安全副處長任組長,行管辦公人員。⑷疏散組:技術科科長任組長,科內人員。

⑸保衛組:保衛科科長任組長,保衛人員。

⑹調查組:工會主席任組長,組織有關科室負責人。

⑺義務消防隊:生產副廠長任組長,現場工作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員。

3、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污水處理廠區發生事故時,負責指揮廠區內搶救工作,向各職能組下達搶救指令任務,協調各組之間的搶救工作,隨時掌握各組最新動態,並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119、120、110、市建委、市安全監督管理局、市消防部門有關部門報告和求援。日常生產時,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在廠內,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應急求援領導小組組長未到現場前,值班帶班者即為臨時代理組長,全權負責落實搶險工作。

4、各職能組職責:

⑴聯絡組:及時了解掌握事故情況,負責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通知污水廠主要領導,根據情況酌情及時通知行政主管部門:水務公司技術科、分管副總、市環保局、電業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勞動部門、當事人的家屬等。

⑵搶險組:其任務是根據領導小組指令,及時負責撲救、搶險,並布置現場人員到醫院陪護,當事態無法控制時,立即通知聯絡組撥打主管部門電話求援。

⑶救護組:其任務為負責受傷人員的救治和陪受傷人員到醫院急救。

⑷疏散組:其任務為在發生事故時,負責人員的疏散、逃生。⑸保衛組:負責損失控制、物資搶救,對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阻止與搶救、搶險無關人(原文來自:www.cDfdS.com
池 鍀范 文網:污泥應急預案)員進入現場,保護現場不遭破壞。⑹調查組: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結果及經濟損失等,

篇四:危險固廢含鉻污泥處理應急預案

危險固廢含鉻污泥處理應急預案

一、目的

確保從生產源頭到危險固體廢物處理末端緊急情況的應對措施。

二、范圍

適應於全體員工、運輸方、處理方及外來人員。

三、參考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3.3三廢治理作業指導書

3.4廢鉻液回收作業指導書

3.5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3.6環境信息交流程序

四、職責

4.1公司所有員工:發現意外的第一線人員應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反映情況或直接反映給污水處理站,由污水處理站協調相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

4.2污水處理站:對於意外情況都要向主管環保的生產總監匯報。並且協助生產總監處理相關事宜,並且委託有資質處置單位處理。

4.3生產總監:對於意外情況時主管環保的生產總監及時匯報總經理,並且實施預案決定權。

4.4總經理:任何突發意外情況做決定權。

五、應急小組

成立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小組,應急小組設立一個組長,一個副組長和8位組員。 組長:孫軍

副組長:杜昌路

組員:庄新惠、姜科、張小寧、張觀潮、王如彬、於永泉、胡昌松、仝澤響

六、緊急情況應急措施:

6.1廠內危險固體廢物含鉻污泥未按規定地點貯存。

6.1.1這些意外由於代表潛在的污染事故,任何危險固定廢物亂堆亂放,有可能滲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發現意外第一線人員應及時報告污水處理站。

6.1.2對亂堆亂放的污水處理站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及時清理,打掃干凈,運到含鉻污泥貯存處。

6.1.3事後由污水處理站寫調查報告,上報生產總監或總經理,提出糾正預防措施。

6.2危險固體廢棄物在廠外未按規定運輸、處置。

6.2.1委託處置單位對這些意外由於代表潛在污染事故,任何固體廢物亂堆亂放,有可能滲入地下水,污染地下水,須報告污水處理站。

6.2.2對亂堆亂放的,污水處理站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及時清理,打掃干凈,運到含鉻污泥貯存處。

6.2.3事後污水處理站寫出調查報告,上報公司生產總監或總經理,並且提出糾正措施。

6.2.4分析可能造成污染的程度,由公司總經理決定,是否由主管環保的污水處理站上報上級環保部門。

6.2.5對已經造成的污染事故,由污水處理站對舉報反映情況進行了解登記,並上報生產總監,對正在發生的污染首先要安排相關部門的清理回收工作,再查明原因進行整改。

6.2.6污水處理站調查事故的情況,調查完成3天內完成報告,包括污染情況描述與本公司的關聯、處理建議等,調查報告上報主管生產總監審查後上報總經理。

6.2.7發生重大污染由主管環保的污水處理站及時上報上級環保部門。

6.2.8在上級環保部門級公司總經理指導下,對事故原因進行整改。

6.2.9對事故因素能消除的應該消除,由污水處理站協調委託有資質危險固體廢物處理單位聯合處理。

6.2.10對污染事故需要作出賠償的,由污水處理站同相關方協商處理,處理協議生產總監審查後上報總經理。

篇五:含鉻污泥危險廢物應急預案

2010危險廢物事故應急預案

單位:昆明市嵩明大營皮革製品廠 (蓋章)

日期:

危險廢物事故應急預案

一、 編制目的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環境應急的各項措施要求,確保危險廢物在大環境污染事件(事故)突發時,能夠快速響應,有序行動,高效處置,降低危害,保護環境的目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廠危險廢物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四)《國家環保總局環境應急手冊》

三、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本廠全體員工、運輸方、處理方和外來人員。

四、應急組織機構

1、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馬順有

副組長:張昌偉

小組成員:馬順有 張昌偉 馬炳帥馬炳奎 張昌永

2、救援機構

(1)內部救援機構:安全培訓過的所有員工

(2)外部救援機構:當地環保局、消防隊、醫院、當地政府部門及危險廢物處置中心等。

五、應急響應程序

1、應急准備

應急響應啟動後,參與應急的所有人員應立即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危管應急處置准備,隨時准備投入應急處置工作。應急處置准備的程序和內容包括:

(1)受領任務,了解有關情況。

(2)分析判斷情況,定下初步行動計劃。

(3)進行個人安全防護。

2、應急處理與處置

(1)判定污染源的種類與性質。

(2)對污染源進行定性的鑒別簽定,准確判定污染源的種類、性質、規模。

(3)向當地環保局環境應急辦公室或現場指揮組報告鑒別簽定結果,並提出處置建議。

3、判定污染區的危害范圍

根據污染源的種類和性以及應急監測分隊通報的監測數據,對污染或危害范圍作出概略判定,及時提出人員撤離及防護建議。

4、消除污染

根據危險廢物事故產生源的類型作出相應的對策最快時間內消除

污染,對本廠的鹼可以用酸中和或沙子覆蓋減少污染面積的擴大,對含鉻污泥和含鉻邊角料在人員帶上防護罩後可以用相應的根據進行圍堵和清除,收集後放於相應的場所

5、處置危險廢物

對事故發生後收集的鹼液、含鉻污泥和含鉻廢渣不能隨便堆放,應放於專門的場所,設置危險廢物標識牌,聯系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事故發生的場所進行處置,並安全轉運走相應的危險廢物。

六、應急終止程序

應急處置終止是指應急處置現場需要完成的總任務及各專業組織的任務均已完成,應急處置階段結束,是一次應急處置的最後階段。 1
應急終止的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有毒有害物質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而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專業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並繼續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危害,並使事故可能引起的長期後果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2 應急終止的步驟

(1)由應急總指揮確認和決策終止時機,當地環保局應急辦公室宣布;

(2)對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應急終止,可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

經現場應急總指揮批准,並經當地環保局應急辦公室宣布;

(3)當地環保局應急辦公室公室向所屬應急單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4)應急狀態終止後,當地環保局應急辦公室可根據國家、省環保局或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到自然過程或其它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七、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指導有關部門及事故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根據實踐經驗,修訂現有應急預案,並報市環保局應急辦公室審批。

八、有關保障

1 應急儀器設備

應急器材保障,包括應急鑒別儀器設備、防護器材、指揮通信器材、消除去污器材等應急處置所需的儀器設備器材。對於儀器設備等可多次使用的設備器材,應採取平戰結合的方式,隨用隨保養,確保儀器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性能;各種一次性消耗物資器材,應採取定量儲存、定期更換的方式,確保消耗物資器材的數量和質量。各應急車輛必須隨時保證行車用油。

2 培訓

應急小組應急人員的培訓,以參加環保局相關技術培訓為主,也可聘請專家授課,適時組織全市環保局應急分隊應急人員的培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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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
為了提高郫縣唐昌鎮污水處理廠各類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全力、及時、迅速、高效地控制各類事故(包括進水突發異常情況、工藝運行事故和觸電(包括雷電)、火災、設備和人員傷亡安全事故等),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和事故造成的負面影響,保障國家財產和人員的安全,針對生產運行實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為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加強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我們要、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穩定運行和達標排放,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知識,掌握生產工藝及操作技術,增強污水處理廠領導和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杜絕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領導必須按照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程序指揮,消除事故的蔓延和發展,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事故應急救援的目標是通過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損失,基本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它人員。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快速、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是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的關鍵。由於重大事故發生突然、擴散迅速、涉及范圍廣、危害大,應在日常生產管理中,教育職工學會採取各項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和自救,必要時要迅速撤離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在撤離過程中,應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必要的自救和互救工作。
2、迅速控制事態,對發生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測、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害性質及危害程度。及時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害源是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務。只有及時地控制住危險源、防止事故的繼續擴展,才能有效進行救援。發生事故時,應迅速組織義務消防隊,設備搶險隊,與救援人員一起迅速控制事故繼續擴展。
3、消除危害後果,做好現場恢復。針對不同的事故發生,以及對人體、土壤、空氣等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時採取封閉、隔離、洗消、檢測等措施,防止對人體的繼續危害和環境的污染,及時清理廢墟和恢復基本設施,將事故現場恢復至相對穩定的基本狀態。
4、查清事故原因,評估危害程度。事故發生後應及時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評估事故的危害范圍和危害程度,查明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調查。
三、實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責任制
1、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污水處理廠廠長
副組長:污水處理廠副廠長
成 員:公司辦公室主任、運營管理部經理及有關部門領導。
2、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污水處理廠區發生事故時,負責指揮廠區內搶救工作,向廠區人員下達搶救指令任務,協調所有人員之間的搶救工作,隨時掌握救援最新動態,並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119、120、110及有關部門報告和求援。日常生產時,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在廠內,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未到現場前,值班帶班者即為臨時代理組長,全權負責落實搶險工作。
四、滅火器材配置和急救器具准備
防火救護物資:救護物資有水泥、黃沙、石灰、麻袋、鐵絲等,准備充足。
救災裝備器材的種類:備安全帽、安全帶、切割機、氣焊設備、小型電動工具、一般五金工具、雨衣、雨鞋、手電筒等。統一存放在倉庫,由專人24小時值班。
消防器材:乾粉滅火器,消防栓,均勻分布在污水處理廠區內。設置現場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
急救物品:配備急救葯箱,口罩、擔架及各種外傷救護用品。
其他必備的物資供應渠道:保持社會上物資供應渠道(電話聯系),隨時確保供應。
急救車輛:報120急救車救助。
五、應急步驟和程序
(一)生產運行異常事故
1、水質故障
(1)發現進水水質超出進水設計標准時,立即向公司和環保部門匯報;
(2)發現進水水質嚴重超標:CODcr>650mg/L或NH3-N>80mg/L或SS>300mg/L或PH>9.5或PH<5.0時,立即向公司和環保部門匯報,等待指令,准備停止進水,准備打開超越閘門;
(3)發現進水水質特別嚴重超標:CODCR>800mg/L或NH3-N>100mg/L或SS>400mg/L或PH>10或PH<4.0或其他嚴重惡化水質時,立即向公司和環保部門匯報,減少進水量,一小時後若水質仍無好轉,停止進水,打開超越閘門。
(4)發生上述情況時,立即對進水水質數據進行分析,根據化驗數據對相關工藝進行及時調整,確保不對污水處理系統造成大的危害。
2、突發暴雨
1)根據天氣預報預先對閘門等設備進行檢查,確保完好。
2)隨時觀察集水池的水位並向領導匯報。
3)外出巡視,必須注意個人安全,注意防滑,需要有人配合時兩人或三人一起協作操作。
4)由於進水溝渠水位關繫到上游溝渠兩側居民的生活,當水位大大超過閘門的高度時,應立即向公司、郫縣水務局和環保部門匯報,加大進水量,若進水水位仍然上漲,打開閘門,以免淹沒上游的居民的生活設施。
3、水量嚴重超過污水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8000m3/d)
及時與領導聯系,並取水樣化驗COD。馬上向公司請示,同時向郫縣水務局及環保部門反應情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工藝調整。
4、突然停電
1)立即向公司匯報。
2)將現場設備退出運行狀態。
3)停電過20分鍾,立即向公司和郫縣水務局匯報,並和供電公司及時聯系送電情況,同時打開閘門。
4)來電後,按操作規程即刻開啟設備,恢復運行。
5、應急處理原則
(1)及時控制進入污水處理廠的嚴重超標水質、超負荷水量對污水處理系統的影響;
(2)加強運行控制,保證運行正常;
(3)加強設備運行維護;
6、事故預防措施
(1)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工藝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加強巡視巡查,准確反饋進水水質和水量。
(2)及時合理的調節運行工況,嚴禁酸性和鹼性及特高濃度廢水進入污水處理系統。
(3)加強設備和工藝運行管理,認真做好設備,管道,閥門及閘門的檢查工作,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的設備、管道、閥門及時進行修理或更換。
7、緊急事故的處理流程與方式:
(1)發現事故後,當班人員立即向指揮小組組長和副組長匯報,並在事故過程中隨時保持與領導小組的聯系。
(2)指揮小組接到報告後,應及時向公司、郫縣水務局和環保部門匯報,並在事故處理工程中隨時保持與公司、郫縣水務局和環保部門的聯系。
(3)當班人員排查造成事故的原因,並進行應急處理。
8、事故後的恢復和從新進入
有事故應急預案指揮小組宣布應急預案結束,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二)設備運行事故
火災應急響應步驟:
1、立即報警。當接到發生火災信息時,應確定火災的類型和大小,並立即報告防火指揮系統。防火指揮系統啟動緊急預案,指揮小組要迅速撥打「119」火警電話,並及時報告上級領導,便於及時撲救處置火災事故。
2、組織撲救火災。當廠區內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報警,並要立即組織現場消防隊員和職工進行撲救火災,消防隊員選擇相應器材進行撲救,撲救時要按照「先控制、後滅火;救人重於救火;先重點,後一般」的滅火戰術原則,派人切斷電源,接通消防栓,組織搶救傷亡人員,隔離火災危險源和重點物資及重要設備器具,充分利用廠區現場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滅火。
A.滅火組:在火災初期階段使用滅火器、室外消防栓進行火災撲救。
B.疏散組:根據情況確定疏散,逃生通道,指揮撤離,並維持秩序和清點人數。
C.救護組:根據傷亡情況確定急救措施,立即與「120」急救中心聯系,並協助專業醫務人員進行傷員救護。
D.保衛組:做好現場保護工作,設立警示牌,防止二次火險。
3、人員疏散是減少人員傷亡擴大的關鍵,也是最徹底的應急響應。在現場平面布置圖上繪制疏散通道,一旦發生火災等事故,人員可按圖示疏散撤離到安全地帶。
4、協助武警消防隊滅火:聯絡組撥打「119」、「120」求救,並派人到路口接應。當專業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後,火災應急小組成員要簡要向消防隊負責人說明火災情況,並全力協助消防隊員滅火,聽從專業消防隊指揮,齊心協力,共同滅火。
5、現場保護。當火災發生時和撲滅後,指揮小組要派人保護好現場,維護好現場秩序,等待事故原因和對責任人調查。同時應立即採取善後工作,及時清理,將火災造成的垃圾分類處理以及其它有效措施,使火災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6、火災事故調查處置。按照相關部門對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的規定,火災發生情況要及時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查處。事故過後分析其原因,編寫調查報告,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負責對預案進行評價並修改預案。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火災發生情況報告。
六、救護、救災人員的培訓和演練
1、救助知識培訓:定時組織職工培訓有關安全、抗災救助知識,邀請有關技術專家前來講解,通過知識培訓,能夠做到迅速、及時地處理火災事故現場,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2、使用和器材維護技術培訓:對各類器材的使用,組織員工培訓、演練,教會員工人人會使用搶險器材。
3、每半年對職工和相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器材使用培訓和演練(傷員急救常識、滅火器材使用常識、搶險救災基本常識等)。
4、加強宣傳教育,使全體施工人員了解防火,自救常識。
七、設備事故、觸電(雷擊)、溺水等傷亡事故的應急響應步驟
1、立即報警。當接到發生設備傷亡事故、觸電(雷擊)、溺水等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報告應急領導小組,啟動緊急預案,指揮小組應立即打「120」、「110」急救中心電話,並及時報告上級領導。
2、組織傷亡搶救。在「120」、「110」專業救護人員到來之前,義務救護隊人員要將傷亡人員,應就近移至安全地帶,對於溺水者要進行倒置淋出口中的存水,對觸電者要進行平躺向上,進行人工呼吸等。
3、專業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義務救護隊員配合進行搶救轉移至醫院等工作。
4、其它程序等同火災事故應急響應步驟。
八、預案管理與改進
各類事故發生後,要組織專業人員,進行事故分析其原因,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處事故,編寫調查事故報告,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負責對預案進行評審並改進預案。

❸ 急求污水泄漏緊急預案方案

1.目的:對污水處理站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積極採取相應的措施,確保經過處理的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濃度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應急預案。
2.適用范圍:適用於本公司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時應採取的措施。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評審,負責異常情況發生時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工作。
3.2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對相關人員應急預案的培訓教育。
3.3污水處理站操作人員負責當污水處理站發生異常情況時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操作。
3.4質檢部化驗室人員負責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濃度的檢測及應急預案的相關配合工作。
4.工作程序
4.1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
a.污水處理站設備發生故障;
b.停電;
c.暴雨;
d.進入污水處理池的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濃度大幅度提高,超出正常范圍,致使一次污水處理後,仍然不能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有關規定。
4.2發生異常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4.2.1發生異常情況時生產部負責管理污水處理站的工作人員立即通知污水處理站當班操作人員按照本規定進行操作,並做好對接班操作人員的交接工作。
4.2.2發生異常情況時首先將出水口的廢水放入生產車間的循環水池,當水量過大時,應放入備用池。
4.2.3質檢部化驗人員應及時對污水處理站進水口、出水口的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濃度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及時通知生產部和污水處理站操作人員,以隨時掌握污水處理情況。
4.2.4當出水口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濃度超過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時,污水處理站操作人員,應將污水處理站出水口的污水再次放入生產車間的循環水池,進行二次處理。直至污水處理站出水口污水中的污染物(CODcr)濃度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時,才可以對外排放。
4.2.5生產部部應組織設備維修人員,根據污水處理站設備的實際運行情況,做好設備及時維修及常用維修備品、配件的准備工作。確保損壞的污水處理設備能在2小時內修復,並恢復正常運行,同時損壞期間的污水進入循環水池或備用水池,不得對外排放。
4.3應急預案的演習與評審
4.3.1生產部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污水處理站的應急預案的演習,質檢部應做好應急預案演習的配合工作。應急預案演習應形成記錄。
4.3.2生產部應組織由總工程師、管理者代表和相關人員等,根據應急預案的演習情況,對污水處理站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當發現有不妥之處時,應提出修訂、完
4.3.3根據應急預案的評審情況,當需要增加污水處理站的設施時,應經總經理批
准後,生產部組織新增加設施的增設。
4.4發生異常情況時各相關部門應做好記錄轉載請註明出自六西格瑪品質論壇 http://www.6sq.net/cdb/,本貼地址: http://www.6sq.net/cdb/viewthread.php?tid=156256

❹ 污水處理廠應急預案怎麼寫

一般來說,肯定是包括
企業概況,風險識別,突發事件等級分類,應內急組織體系,預容防預警措施,應急響應程序,信息報告與公開,責任調查與追究,演練與培訓,應急通訊錄,附則,廠區布局圖,周邊敏感點示意圖等等。
但是,
具體該怎麼寫,還要看你到底是要寫什麼預案。比如,生產預案,安全預案,環境預案等等。每種預案都有專門對應的編制要求的。

❺ 污水處理反應池絲狀菌爆發應急應預案

先判斷原因再做處理

1。控制曝氣量,保持在1.5-2mg左右
2,調整PH值
3.可以投加一些絮凝劑,或者殺菌劑
4,加快污泥排放,
5.可以適量悶曝。
下面這篇文章是污水處理管理,裡面有段文字是涉及到絲狀菌膨脹的問題,你可以參考一下,但是他對曝氣池溶氧控制我覺的是偏大,控制在2左右足夠了
http://www.cnjlc.com/Article/jlcUploadFiles/200435233834531.pdf

❻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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