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EPC模式適用於污水處理廠的項目嗎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版全過程或若權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指專業設備、材料的采購;Construction應譯為「建設」,其內容包括施工、安裝、試車、技術培訓等。
那麼,問題來了,目前有很多污水處理設備是遠程采購的,廠家按照某一行業的水質特點、水量浮動區間等參數批量生產出一批設備。采購者按照各自的需求選擇參數相似的產品,自己安裝或者委託第三方安裝即可。
但是污水處理行業的產品大部分屬於定製型產品,采購方往往根據水質數據水量進行定製。選擇EPC模式是絕對可行的
B. 什麼叫PPP項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拓展資料:
PPP的模式特點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營資本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鼓勵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融資模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能夠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資產負債率,這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C. 成都政府服務性項目多少錢以下不用招標
前 言 0
第一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 4
第1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開發程序 5
1.1 項目投資開發 5
1.1.1項目建議書階段 5
1.1.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5
1.2 項目法人組建 6
1.3 項目建設 8
1.3.1建設模式 9
1.3.2招標投標 11
1.4 項目資金籌措 14
1.4.1股東擔保貸款 14
1.4.2股東委託貸款 15
1.4.3項目融資 15
1.4.4企業債券 17
1.5 城市基礎設施的主要項目合同 17
1.5.1工程建設合同 18
1.5.2購售電合同 20
1.5.3並網調度合同 21
1.5.4運行維護合同 21
1.5.5燃料供應合同 21
附錄1:某中外合資建設電力項目的股東協議書 22
第二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債務融資 26
第1章 國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債務融資 27
第2章 環城交通項目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經驗研究 31
2.1 項目實施背景及概況 31
2.2 世行貸款的法律文件及資金管理制度 32
2.3 項目防範外匯風險的具體措施及存在問題 33
附錄1:世界銀行簡介 40
第3章 S污水處理系統工程利用項目融資方式的經驗研究 42
3.1 項目背景及一般情況 42
3.2 項目融資方式的基本框架 43
3.3 項目融資結構與選擇貸款銀行 44
3.4 對項目融資方式的評價 46
3.5 項目融資的發展策略 49
第4章 發行市政債券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 51
的可行性及運作構想 51
4.1 國外市政債券運作概況 51
4.2 發行市政債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2
4.3 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的具體操作 56
第三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法人招標 61
第1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與BOT方式的比較 62
1.1 BOT的基本概念 62
1.2 BOT項目的基本框架 63
1.3 BOT項目在中國的實踐 64
1.3.1廣東沙角B電廠 64
1.3.2 廣西來賓電廠B廠 65
1.3.3 四川成都市自來水六廠B廠 66
1.3.4 北京開發區污水處理廠 66
1.4項目法人招標與BOT方式的區別 67
第2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合同框架 69
2.1 主要項目合同 69
2.1.1 咨詢合同 69
2.1.2 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 69
2.1.3 供應合同 70
2.1.4 運營和維護合同 70
2.1.5 保險合同 70
2.2 特許權項目協議 70
第3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具體實施 75
3.1 項目法人招標的基本程序 75
3.1.1 資格預審階段 75
3.1.2 招標文件編制階段 78
3.1.3投標人准備標書階段 78
3.1.4 開標與評標階段 79
3.1.5 協議確認談判階段 80
3.1.6 審批及完成融資階段 81
3.2 項目法人招標的案例分析 81
3.2.1項目概況 82
3.2.2投標人簡介 82
3.2.3評標結果分析 83
附錄1: H省P電廠BOT項目法人招標文件 88
附錄2: 亞能電力控股有限公司投標文件 91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109
附錄3: H省計委與亞能電力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的《投資協議》(即《特許權項目協議》) 122
附錄4: C銀行為H省P電廠出具的履約保函 130
附錄5: H省P電廠上網電價構成及調整公式 133
附錄6:H省P電廠投資價值分析報告 136
附錄7:H省P電廠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服務交鑰匙合同(EPC合同) 146
第4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發展策略 216
4.1 對項目法人招標的初步認識 216
4.2 項目法人招標的發展策略 217
第四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企業的兼並與收購 219
第1章 外商在華投資狀況分析與外資並購前景預測 220
1.1 外商在華投資歷史回顧 220
第2章 城市基礎設施企業並購的關鍵要素 224
2.1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動向 224
2.2 選擇合作夥伴的基本步驟 225
2.3 盡職調查可以揭示許多問題 226
2.4 交易的「中止因素」和「破壞因素」 229
2.5 八個關鍵成功要素 230
第3章 城市基礎設施企業並購的定價法則 232
附錄1:亞能電力並購SAITH(中國)控股公司的分析報告 236
附錄2:H省P電廠項目盡職調查之法律意見書 256
第五部分 重要投資法規及文獻匯編 272
附錄1: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273
附錄2: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276
附錄3: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281
附錄4:國家計委關於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84
附錄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87
附錄6: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301
附錄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21
第一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
第1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開發程序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從其開發到建成投產往往歷時數年,耗資巨大。政府、項目發起人(通常為投資者)、銀行、建設承包商、運行承包商、原材料料供應商以及工程咨詢顧問、財務顧問等項目建設的參與方在項目中緊密合作、共擔風險、分享利益,促使投資項目最終得以順利完成。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律師作為項目的法律顧問也開始進入到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及投產的全過程中,並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長期的實踐證明,律師的參與對合法有序地順利推進項目開發,降低項目的建設運營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本章以電力項目為例,闡述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開發的具體運作流程,其他類型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交通、環保)與此大同小異,可以參考其運作規范進行完善。
1.1 項目投資開發
1.1.1項目建議書階段
項目建議書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項目提出的必要性及依據;產品方案、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設備或技術引進的國別及廠商的初步分析;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還貸方案設想;項目進度安排;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包括初步的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環境影響的初步評價;結論及附件等。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時,一般需同時附送金融機構貸款意向書(如需要申請貸款),以及由各投資方所簽署的合資或合作意向書。合資或合作意向書是指投資各方就共同投資、開發某一項目初步達成一致意見的文件。通常情況下,意向書僅表明投資各方對投資的意向,並不對投資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為此,投資各方可能在意向書中規定該意向書對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約束力。但作為投資各方就項目投資開發及各個環節開展工作的依據,項目發起人以及各級地方政府往往十分重視意向書的簽署。
1.1.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投標或委託方式,確定有相應資質或等級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承擔,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項目概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市場預測;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條件論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項目外部配套建設;節能、節水;環境保護;消防和勞動安全;機構設置、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項目實施進度計劃;招標投標;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結論及建議等。同時,應附上環保部門對項目環評大綱的批復和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通知書》復印件。此外,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融資的項目還應附上有關銀行的貸款承諾函。
本階段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性文件只需經相關方草簽即可,一般只有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過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後方可正式簽署和生效。除上述文件外,根據國家計委2001年第9號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的規定,建設項目在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增加有關招標的內容,具體內容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已先行開展招標活動的,應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
1.2 項目法人組建
我國對基本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就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言,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指投資項目出資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依法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管理、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並享有相應權利,實行責權利相統一的制度。
根據目前的規定,新建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即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織,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法人籌備組織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在項目法人的組建過程中涉及較多的法律事務,包括策劃並確定項目公司的組建方案;起草股東協議(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稱為合資或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處理在相關合作談判中產生的法律文件以及受託辦理公司登記等法定手續。一般來說,項目公司的組建方案具備以下要素:投資各方;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目前內資項目法人只允許以兩種形式存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法人組建方式,即項目公司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還是以原已存在的企業法人承擔項目法人的職能;投資各方對注冊資本的出資比例以及項目法人的性質。
在確定項目公司的組建方案時下列問題需要予以注意:
(一) 股東協議和章程
內資項目為保證項目公司設立及項目前期開發工作得以順利和按計劃進行,並明確各投資方在此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在實踐中投資方通常都會簽署一份股東協議。股東協議主要規定項目的投資額,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以及各投資方的出資和融資義務、項目的前期開發工作、項目前期開發建設的模式等,因其側重點的不同,在實踐中股東協議也多被稱「出資協議」。股東協議不僅是一種出資協議,也可以是投資方以後簽署項目公司章程的約束性文件。
股東各方簽署的公司章程是項目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其生效時間為項目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在工商部門設立登記之日。公司章程中必須具備一些法定條款,這些條款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在起草上述條款時,必須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對於上述內容的強制性要求,以便公司章程得以順利通過工商部門的審查。
(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法人亦可為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當外資(包括港、澳)投資超過25%時,則需考慮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根據目前法律的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性質,即必然為企業法人;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既可以為企業法人亦可以為非企業法人形式存在,但作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公司,其仍必須為企業法人。由國內投資者投資城建項目的項目法人與外商投資城建項目的項目法人在公司的設立與經營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設立程序
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組建項目公司時,中外投資方必須簽署合資或合作合同,且在上報項目建議書時即需提交投資方的合資或合作意向書;並且,在外商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投資方需經外經貿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准並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成立項目公司。內資項目公司的設立無上述程序要求。
(2) 章程和協議
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須根據投資各方所簽署的合資/合作合同制定,如有不一致時以經外經貿部門審查批準的合資/合作合同為准(包括其後的變更)。而內資項目公司的設立及運營均以工商局核準的公司章程為依據。
(3)注冊資本出資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在公司成立時全部到位。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可在項目公司成立後的一定時間內分期或一次性到位(具體時間將視注冊資本的多少依法確定)。以電力項目為例,由於在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按不低於投資總額的20%設定,通常數額巨大,而項目公司在成立之初並不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設資金,因此為有效地避免或減少因注冊資本金大量沉澱而增加投資方的資金成本,內資項目公司通常採用逐步追加、變更公司注冊資本,換發營業執照的辦法來解決。
(4)公司機構
內資項目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其組織機構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和總經理等,其中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系依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無需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5)回收投資
當項目法人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經財稅部門批准,允許外方在繼續承擔股東責任的前提下,通過一定的方式提前回收投資,即在項目公司終止前回收投資,而對於內資項目公司,一旦項目公司成立,任何一方均無權撤回出資,除非項目公司解散。
(6)稅收政策
與內資項目公司相比,外商投資的項目公司目前尚享有一定范圍內的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
D. 需要招標的采購項目對資金有要求嗎多少錢的項目需要招標完成招標流程
前 言 0
第一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 4
第1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開發程序 5
1.1 項目投資開發 5
1.1.1項目建議書階段 5
1.1.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5
1.2 項目法人組建 6
1.3 項目建設 8
1.3.1建設模式 9
1.3.2招標投標 11
1.4 項目資金籌措 14
1.4.1股東擔保貸款 14
1.4.2股東委託貸款 15
1.4.3項目融資 15
1.4.4企業債券 17
1.5 城市基礎設施的主要項目合同 17
1.5.1工程建設合同 18
1.5.2購售電合同 20
1.5.3並網調度合同 21
1.5.4運行維護合同 21
1.5.5燃料供應合同 21
附錄1:某中外合資建設電力項目的股東協議書 22
第二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債務融資 26
第1章 國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債務融資 27
第2章 環城交通項目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經驗研究 31
2.1 項目實施背景及概況 31
2.2 世行貸款的法律文件及資金管理制度 32
2.3 項目防範外匯風險的具體措施及存在問題 33
附錄1:世界銀行簡介 40
第3章 S污水處理系統工程利用項目融資方式的經驗研究 42
3.1 項目背景及一般情況 42
3.2 項目融資方式的基本框架 43
3.3 項目融資結構與選擇貸款銀行 44
3.4 對項目融資方式的評價 46
3.5 項目融資的發展策略 49
第4章 發行市政債券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 51
的可行性及運作構想 51
4.1 國外市政債券運作概況 51
4.2 發行市政債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2
4.3 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的具體操作 56
第三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法人招標 61
第1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與BOT方式的比較 62
1.1 BOT的基本概念 62
1.2 BOT項目的基本框架 63
1.3 BOT項目在中國的實踐 64
1.3.1廣東沙角B電廠 64
1.3.2 廣西來賓電廠B廠 65
1.3.3 四川成都市自來水六廠B廠 66
1.3.4 北京開發區污水處理廠 66
1.4項目法人招標與BOT方式的區別 67
第2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合同框架 69
2.1 主要項目合同 69
2.1.1 咨詢合同 69
2.1.2 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 69
2.1.3 供應合同 70
2.1.4 運營和維護合同 70
2.1.5 保險合同 70
2.2 特許權項目協議 70
第3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具體實施 75
3.1 項目法人招標的基本程序 75
3.1.1 資格預審階段 75
3.1.2 招標文件編制階段 78
3.1.3投標人准備標書階段 78
3.1.4 開標與評標階段 79
3.1.5 協議確認談判階段 80
3.1.6 審批及完成融資階段 81
3.2 項目法人招標的案例分析 81
3.2.1項目概況 82
3.2.2投標人簡介 82
3.2.3評標結果分析 83
附錄1: H省P電廠BOT項目法人招標文件 88
附錄2: 亞能電力控股有限公司投標文件 91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109
附錄3: H省計委與亞能電力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的《投資協議》(即《特許權項目協議》) 122
附錄4: C銀行為H省P電廠出具的履約保函 130
附錄5: H省P電廠上網電價構成及調整公式 133
附錄6:H省P電廠投資價值分析報告 136
附錄7:H省P電廠的設計、采購、施工承包服務交鑰匙合同(EPC合同) 146
第4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法人招標的發展策略 216
4.1 對項目法人招標的初步認識 216
4.2 項目法人招標的發展策略 217
第四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企業的兼並與收購 219
第1章 外商在華投資狀況分析與外資並購前景預測 220
1.1 外商在華投資歷史回顧 220
第2章 城市基礎設施企業並購的關鍵要素 224
2.1 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動向 224
2.2 選擇合作夥伴的基本步驟 225
2.3 盡職調查可以揭示許多問題 226
2.4 交易的「中止因素」和「破壞因素」 229
2.5 八個關鍵成功要素 230
第3章 城市基礎設施企業並購的定價法則 232
附錄1:亞能電力並購SAITH(中國)控股公司的分析報告 236
附錄2:H省P電廠項目盡職調查之法律意見書 256
第五部分 重要投資法規及文獻匯編 272
附錄1: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273
附錄2: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276
附錄3: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281
附錄4:國家計委關於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84
附錄5: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87
附錄6: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301
附錄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21
第一部分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
第1章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開發程序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從其開發到建成投產往往歷時數年,耗資巨大。政府、項目發起人(通常為投資者)、銀行、建設承包商、運行承包商、原材料料供應商以及工程咨詢顧問、財務顧問等項目建設的參與方在項目中緊密合作、共擔風險、分享利益,促使投資項目最終得以順利完成。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法制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律師作為項目的法律顧問也開始進入到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及投產的全過程中,並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長期的實踐證明,律師的參與對合法有序地順利推進項目開發,降低項目的建設運營風險具有重要意義。本章以電力項目為例,闡述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開發的具體運作流程,其他類型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交通、環保)與此大同小異,可以參考其運作規范進行完善。
1.1 項目投資開發
1.1.1項目建議書階段
項目建議書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項目提出的必要性及依據;產品方案、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設備或技術引進的國別及廠商的初步分析;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還貸方案設想;項目進度安排;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包括初步的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環境影響的初步評價;結論及附件等。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時,一般需同時附送金融機構貸款意向書(如需要申請貸款),以及由各投資方所簽署的合資或合作意向書。合資或合作意向書是指投資各方就共同投資、開發某一項目初步達成一致意見的文件。通常情況下,意向書僅表明投資各方對投資的意向,並不對投資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為此,投資各方可能在意向書中規定該意向書對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約束力。但作為投資各方就項目投資開發及各個環節開展工作的依據,項目發起人以及各級地方政府往往十分重視意向書的簽署。
1.1.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投標或委託方式,確定有相應資質或等級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承擔,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項目概況;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市場預測;項目建設選址及建設條件論證;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項目外部配套建設;節能、節水;環境保護;消防和勞動安全;機構設置、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項目實施進度計劃;招標投標;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結論及建議等。同時,應附上環保部門對項目環評大綱的批復和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通知書》復印件。此外,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融資的項目還應附上有關銀行的貸款承諾函。
本階段的合同、協議或意向性文件只需經相關方草簽即可,一般只有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過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後方可正式簽署和生效。除上述文件外,根據國家計委2001年第9號令《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的規定,建設項目在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增加有關招標的內容,具體內容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擬採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已先行開展招標活動的,應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
1.2 項目法人組建
我國對基本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就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言,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指投資項目出資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依法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管理、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並享有相應權利,實行責權利相統一的制度。
根據目前的規定,新建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即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織,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法人籌備組織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在項目法人的組建過程中涉及較多的法律事務,包括策劃並確定項目公司的組建方案;起草股東協議(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稱為合資或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處理在相關合作談判中產生的法律文件以及受託辦理公司登記等法定手續。一般來說,項目公司的組建方案具備以下要素:投資各方;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目前內資項目法人只允許以兩種形式存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法人組建方式,即項目公司為新成立的項目公司還是以原已存在的企業法人承擔項目法人的職能;投資各方對注冊資本的出資比例以及項目法人的性質。
在確定項目公司的組建方案時下列問題需要予以注意:
(一) 股東協議和章程
內資項目為保證項目公司設立及項目前期開發工作得以順利和按計劃進行,並明確各投資方在此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在實踐中投資方通常都會簽署一份股東協議。股東協議主要規定項目的投資額,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以及各投資方的出資和融資義務、項目的前期開發工作、項目前期開發建設的模式等,因其側重點的不同,在實踐中股東協議也多被稱「出資協議」。股東協議不僅是一種出資協議,也可以是投資方以後簽署項目公司章程的約束性文件。
股東各方簽署的公司章程是項目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其生效時間為項目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在工商部門設立登記之日。公司章程中必須具備一些法定條款,這些條款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在起草上述條款時,必須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對於上述內容的強制性要求,以便公司章程得以順利通過工商部門的審查。
(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法人亦可為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當外資(包括港、澳)投資超過25%時,則需考慮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根據目前法律的有關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性質,即必然為企業法人;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既可以為企業法人亦可以為非企業法人形式存在,但作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公司,其仍必須為企業法人。由國內投資者投資城建項目的項目法人與外商投資城建項目的項目法人在公司的設立與經營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設立程序
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在組建項目公司時,中外投資方必須簽署合資或合作合同,且在上報項目建議書時即需提交投資方的合資或合作意向書;並且,在外商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投資方需經外經貿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准並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成立項目公司。內資項目公司的設立無上述程序要求。
(2) 章程和協議
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須根據投資各方所簽署的合資/合作合同制定,如有不一致時以經外經貿部門審查批準的合資/合作合同為准(包括其後的變更)。而內資項目公司的設立及運營均以工商局核準的公司章程為依據。
(3)注冊資本出資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在公司成立時全部到位。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可在項目公司成立後的一定時間內分期或一次性到位(具體時間將視注冊資本的多少依法確定)。以電力項目為例,由於在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按不低於投資總額的20%設定,通常數額巨大,而項目公司在成立之初並不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設資金,因此為有效地避免或減少因注冊資本金大量沉澱而增加投資方的資金成本,內資項目公司通常採用逐步追加、變更公司注冊資本,換發營業執照的辦法來解決。
(4)公司機構
內資項目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其組織機構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和總經理等,其中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外商投資項目公司系依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無需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5)回收投資
當項目法人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經財稅部門批准,允許外方在繼續承擔股東責任的前提下,通過一定的方式提前回收投資,即在項目公司終止前回收投資,而對於內資項目公司,一旦項目公司成立,任何一方均無權撤回出資,除非項目公司解散。
(6)稅收政策
與內資項目公司相比,外商投資的項目公司目前尚享有一定范圍內的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
晴天霹靂的小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