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小容量注射劑車間燈檢崗位如何實現精益生產方案
相關法規參考: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二章 工資支付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09年修訂) 第二十八條第五章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Ⅱ 小容量注射劑的制備工藝流程
一、生產用物料
1、包括原輔料、純化水、注射用水、包裝材料。 原輔料、包裝材料(包括安瓿)應檢驗合格後使用。
2、純化水為原水製得,清洗安瓿使用;注射用水為純化水製得,清洗安瓿和配製使用,均應定時檢查,製得後及時使用。
二、純化水、注射用水
1、原水處理(純化水的制備)
原水處理方法有離子交換法、電滲析法及反滲透法。離子交換法製得的去離子水可能存在熱原、乳光等問題,主要供蒸餾法制備注射用水使用,也可用於洗瓶,但不得用來配製注射液。
2、注射用水的制備
注射用水為蒸餾水或去離子水經蒸餾所得的水,又稱重蒸餾水。其質量要求見《中國葯典》,除氯化物、硫酸鹽、鈣鹽、硝酸鹽、亞硝酸鹽、二氧化碳、易氧化物、不揮發物與重金屬按蒸餾水檢查應符合規定外,還規定pH應為5.0~7.0,氨含量不超過0.00002%。
三、人員
操作人員應身體健康,每年體檢一次,並建立健康檔案。
操作作人員按生產區域進行劃分,嚴格遵守工作服穿戴制度,並不得將工作服穿出該區域。不得將頭發、胡須外露,不得化妝,不得佩帶飾物、手錶,操作前後、接觸污物後均應洗手並且消毒。
工作服應定期清洗,更換。
四、領料
按生產指令領取處方原料,核對物料品名,批號、規格、數量應相符,所領物料應有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配料:
領取的原料核對品名、批號、數量、合格證,按生產處方配料,裝入清潔容器轉入下一工序。稱量時需由第二人復核。
六、安瓿清洗
將安瓿軒洗瓶機內,依次用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進行清洗,清洗後乾燥滅菌,置相應區域,檢驗合格後及時使用。
七、配液
按生產工藝進行配液
八、過濾
將配置完成的葯液過濾,除去其中所含的雜質。
九、灌封
濾液經檢查合格後進行灌裝和封口,即灌封。
十、滅菌
除採用無菌操作生產的注射劑外,注射液在灌封後須盡快進行滅菌,以保證產品的無菌。(滅菌要求是殺滅微生物,以保證用葯安全,同時避免葯物的降解,以免影響葯效。)
十一、檢漏
滅菌後的安瓿立即進行漏氣檢查。若安瓿未嚴密熔合,有毛細孔或微小裂縫存在,則葯液易被微生物與污物污染或葯物泄漏,污損包裝,應檢查剔除。
十二、燈檢
安瓿通過燈檢箱進行燈檢,剔除不合格產品,若不合格產品比例達到規定限度,則本批產品直接判為不合格產品,作廢處理。
十四、抽樣檢驗
外包完畢,產品送入待驗品庫,填寫請檢單,請QC抽取樣品按質量標准進行檢驗。
十五、成品入庫
檢驗合格後填寫放行單,取得產品合格證後,辦理成品入庫手續。
(2)注射劑車間水處理擴展閱讀:
一、中葯注射劑原料的准備
配製原料的形式:
(1)、以中葯中提取的單體有效成分為原料。
(2)、以中葯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為原料。
(3)、中葯中提取的總提取物為原料(現狀)。
二、中葯材的預處理
葯材原料必須確定品種與來源,鑒定符合要求後,預處理(挑選、洗滌、切制、乾燥、粉碎、滅菌)。
三、中葯注射用原液的制備
1、要求:最大限度地除去雜質,保留有效成分。
2、提取與純化路線選擇依據:
(1)、根據處方組成中葯物所含成分的基本理化性質;
(2)、結合中醫葯理論確定的功能主治與現代葯理研究;
(3)、處方的傳統用法、劑量;
(4)、製成注射劑後應用的部位與作用時間。
Ⅲ 簡述一般注射劑的生產過程
(1)無菌 注射劑成品中不得含有任何活的微生物。(2)無熱原 對於注射量大的、供靜脈注射和脊椎腔注射的注射劑必須符合無熱原的質量指標。(3)澄明度 按照澄明度檢查的規定,應符合規定要求。(4)pH值 一般注射劑要求pH4~9,脊椎腔注射劑要求pH5~8.(5)滲透壓 注射劑要求有一定的滲透壓。供靜脈注射和脊椎腔注射的注射劑應當與血漿滲透壓相等或接近。否則,低滲溶液會造成紅細胞脹破、溶血;高滲溶液會使紅細胞萎縮。(6)安全性 注射劑安全試驗包括刺激性試驗、溶血試驗、過敏試驗、急性毒性試驗、長期毒性試驗等。(7)穩定性 注射劑要求具有必要的化學穩定性、物理穩定性和生物穩定性。有明確的有效期。
Ⅳ 注射劑的制備方法
配製原料的形式:
①以中葯中提取的單體有效成分為原料
②以中葯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為原料
③中葯中提取的總提取物為原料(現狀)
(一)中葯材的預處理
葯材原料必須確定品種與來源,鑒定符合要求後,預處理(挑選、洗滌、切制、乾燥、粉碎、滅菌)。
(二)中葯注射用原液的制備
1、要求:最大限度地除去雜質,保留有效成分。
2、提取與純化路線選擇依據:
(1)根據處方組成中葯物所含成分的基本理化性質;
(2)結合中醫葯理論確定的功能主治與現代葯理研究;
(3)處方的傳統用法、劑量;
(4)製成注射劑後應用的部位與作用時間。
3、用途: 蒸餾法是制備注射用水最可靠最經典的方法。葯典要求供蒸餾法制備注射用水的水源應為純化水,故原水需經過濾、除離子等過程純化後方可使用。
注射用水的制備工藝流程:
(1)原水處理。原水通常為經過預處理的自來水,其質量應符合國家關於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准。原水中含有懸浮微粒、可溶性無機鹽、有機物、微生物、熱原及揮發性氣體等雜質,必須經處理成為純化水後方可作為蒸餾法制備注射用水的水源。原水處理方法有離子交換法、電滲析法和反滲透法。
①離子交換法 離子交換法處理原水是通過離子交換樹脂進行的。最常用的離子交換樹脂是732苯乙烯強酸性陽離子交換樹脂和717苯乙烯強鹼性陰離子交換樹脂。一般採用陽離子樹脂床、陰離子樹脂床、混和樹脂床串聯的組合方式,在陽離子樹脂床後加一脫氣塔,除去水中二氧化碳,以減輕陰離子樹脂的負擔。此法 所得水化學純度高,比電阻可達100萬ω。cm以上,設備簡單,節約燃料和冷卻水,成本低;離子交換一段時間後樹脂老化,出水質量不合格,可用酸鹼液將樹 脂再生後繼續使用。
②電滲析法 電滲析法是依據離子在電場作用下定向遷移和交換膜的選擇透過性而除去離子的。此法不需消耗離子交換樹脂再生所用的酸和鹼,較離子交換法經濟,但製得的水純度較低,比電阻一般為5萬~10萬ω。cm;
③反滲透法 在u形管內設置一個半透膜,半透膜兩側分別放入鹽溶液和純水,純水一側的水分子通過半透膜向鹽溶液一側轉移,使鹽溶液液面升高,此為滲透過程(osmosis)。兩側液柱的高度差形成的壓力即為此鹽溶液具有的滲透壓。若在鹽溶液上施加一個大於該鹽溶液滲透壓的壓力,則鹽溶液中的水分子向 純水一側滲透,達到鹽、水分離,此為反滲透(reverse osmosis)。反滲透法純化原水一般選用的半透膜膜材為醋酸纖維膜和聚醯胺膜。
(2)蒸餾。小量生產一般用塔式蒸餾水器,主要包括蒸發鍋、隔沫裝置和冷凝器三部分。大量生產時,常用多效蒸餾水器或氣壓式蒸餾水器。制備注射用水的蒸 餾水器,應安裝有效的隔沫裝置,以確保不帶入熱原。(3)注射用水的收集與貯存。棄去初餾液,檢查合格後採用帶有無菌過濾裝置的密閉收集系統收集,在 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無菌狀態下貯存,並於制備12h內使用。 1、物理檢查
①外觀:安瓿的身長、身粗、絲粗、絲全長等符合規定;外觀無歪絲、歪底、色澤、麻點、砂粒、疙瘩、細縫、油污及鐵銹粉色等。
②清潔度:將潔凈烘乾的安瓿,灌入合格的注射用水,封口。經檢查合格者用121℃、30分鍾熱壓滅菌,再檢查澄明度應符合規定。
③耐熱性:將洗凈的安瓿,灌注射用水,熔封,熱壓滅菌後檢查安瓿破損率,1~2ml的安瓿不超過l%,5~20ml安瓿不超過2%.
2、化學檢查
①耐酸性:取安瓿110支,洗凈烘乾,灌入0.01mol/l鹽酸液至正常裝量,封口,剔除含玻璃屑、纖維及白點等異物的安瓿,置121℃熱壓滅菌30分鍾,取出檢查,全部安瓿均不得有易見的脫片。
②耐鹼性:取安瓿220支洗凈,烘乾,分別注入0.004%氫氧化鈉溶液至正常裝量,熔封,剔除含有玻璃屑、纖維及白點等異物的安瓿,121℃熱壓滅菌30分鍾,取出檢查,全部安瓿均不得有易見到的脫片。
③中性檢查:取安瓿11支,用煮沸過的冷蒸餾水洗凈。10支安瓿中注入甲基紅酸性溶液至正常裝量,熔封。另1支安瓿注入甲基紅酸性溶液10ml與0.1mol/l氫氧化鈉液0.1ml混合液至正常裝量,熔封。將上述10支安瓿121℃熱壓滅菌30分鍾,放冷,取出與未經熱壓的安瓿內溶液比較,其色不得相同或更深。 (1)稀配法:將原料加入所需的溶劑中一次配成注射劑所需濃度。本法適用於原料質量好,小劑量注射劑的配製。
(2)濃配法:將原料先加入部分溶劑配成濃溶液,加熱溶解過濾後,再將全部溶劑加入濾液中,使其達到規定濃度。本法適用於原料質量一般,大劑量注射劑的配製。
①配成濃溶液可用熱處理與冷藏法保證質量,亦稱變溫法,注射液中的某些高分子雜質,如樹脂、鞣質等如未除盡,在水中呈膠體狀態,不易凝聚和沉澱,但經加熱處理,煮沸30分鍾或115℃加熱15~20分鍾,能破壞其膠體狀態而使之凝聚,再在0℃~4℃冷藏24小時,又能降低其動力學穩定性,使沉澱析出,即可濾過除去雜質。
②幾種原料的性質不同,溶解要求有差異,配液時可分別溶解,在混合,最後加溶劑至全量。 濾過是保證注射液澄明的重要操作,一般分為初濾和精濾。如葯液中沉澱物較多時,特別加活性炭處理的葯液須初濾後方可精濾。以免沉澱堵塞濾孔。
常用於初濾的濾材有:濾紙、長纖維脫脂棉、綢布、絨布、尼龍布等。常用的濾器有:三角玻璃漏斗、布氏漏斗、濾棒。精濾常用濾器有:垂熔玻璃漏斗、微孔濾膜及濾器等。砂濾棒適用於大生產初濾(粗濾);垂熔玻璃濾器G3常壓過濾,G4加壓或減壓過濾,G6滅菌過濾,此類濾器可熱壓滅菌,用後要用水抽洗,並以清潔液或1%~2%硝酸鈉硫酸液浸泡處理;板框壓濾機用於大生產預濾;微孔濾膜用於精濾(0.45~0.8μm)或無菌過濾(0.22~0.3μm)。濾過方式有三種:
(1)自然濾過:通常採用高位靜壓濾過裝置。該裝置適用於樓房,配液間和儲液罐在樓上,待濾葯液通過考試,大收集整理管道自然流入濾器,濾液流入樓下的貯液瓶或直接灌入容器。利用液位差形成的靜壓,促使經過濾器的濾材自然濾過。此法簡便、壓力穩定、質量好,但濾速慢。
(2)減壓濾過裝置:是在濾液貯存器上不斷抽去空氣,形成一種負壓,促使在濾器上方的葯液經濾材流入濾液貯存器內。
(3)加壓濾過裝置:系用離心泵輸送葯液通過濾器進行濾過。其特點是:壓力穩定、濾速快、質量好、產量高。由於全部裝置保持正壓,空氣中的微生物和微粒不易侵入濾過系統,同時濾層不易松動,因此濾過質量比較穩定。適用於配液、濾過、灌封在同一平面工作。
不論採用何種濾過方式和裝置,由於濾材的孔徑不可能完全一致,故最初的濾液不一定澄明,需將初濾液回濾,直至濾液澄明度完全合格後,方可正式濾過,供灌封。 (1)垂熔玻璃濾器:吸附性低,不影響葯液的pH,易清洗,但價格高,易破。3號濾器用於常壓、4號用於減壓或加壓,6號用於無菌濾過。
(2)沙濾棒:價廉易得,但易脫砂,對葯液的吸附性強,難清洗,適用於大生產中的初濾。注射劑生產中常用中號(500~300ml/min)
(3)板框式壓濾機:面積大,截留量多,可用於粘性大、濾餅可壓縮的各種物料的過濾,特別適用於含少量微粒的待濾液,在注射劑生產中多用於預濾,缺點是裝配和清洗麻煩,容易滴漏。
(4)微孔濾膜:微孔孔徑小,截留能力強;孔徑大小均勻,無顆粒泄露;濾速快;沒有介質遷移,不影響葯液的pH;吸附性小,不影響主葯的含量;用後棄去,無污染。但易堵塞,有些濾膜化學性質不理想。 灌封包括葯液的灌注和容器的封口。灌封間是無菌制劑生產的關鍵區域,其潔凈度要求特別嚴格,應達到100級。
(一)注射液的灌裝
為了保證注射劑使用時有足夠的劑量,以補償在給葯時由於瓶壁粘附和注射器及針頭在吸液時造成的損失,安瓿中注射液的實際灌注量應等於標示量加上附加量。《中國葯典》對注射劑附加量的規定見表10-5(P259)。
灌注時要求做到:
(1)裝量准確,每次灌注前必須先校正灌注器容量,試灌若干支,按照《中國葯典》規定的「注射劑的裝量檢查法」進行檢查,符合規定後再行灌注;
(2)灌注時應注意盡量不使灌注針頭與安瓿頸內壁碰撞,以免玻屑落入安瓿;
(3)葯液不可粘附在安瓿頸壁上,以免產生焦頭或爆裂。
灌裝方法:手工灌裝與機器灌裝。
常用的灌注器有:手工豎式灌注器、手工橫式灌注器、雙針或多針灌注器、電動灌封機等。
若需充入惰性氣體以防葯液氧化時,要讓惰性氣體完全置換掉安瓿中的空氣,一般認為2次充氣比1次充氣的效果好。
(二)注射液的熔封
1、要求:安瓿的熔封應嚴密,無縫隙、不漏氣;安瓿封口應長短一致,頸端應圓整光滑,無尖銳易斷的尖頭及易破碎的球狀小泡。
2、方法:
(1)手工熔封:單火焰法與雙火焰法,屬「攔腰封口」 ,小量生產。
(2)機器熔封:多採用自動安瓿灌封機,為頂端自然熔封。但目前多採用拉封法,大量生產時,操作方便,生產效率高。
灌裝與封口時,一些主葯遇空氣易氧化的產品,要通入惰性氣體置換安瓿中的空氣。常用的有氮氣與二氧化碳。 注射劑
按分散系統,注射劑可分為四種類型:
1、溶液型注射劑對於易溶於水且在水中穩定的葯物,可製成水溶液型注射劑,如氯化鈉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等。有些在水溶液中不穩定的葯物,若溶於油,可製成油溶液型注射液,如黃體酮注射液。根據分子量的大小又可將其分為低分子溶液型注射劑和高分子溶液型注射劑。
2、混懸型注射劑水難溶性葯物或注射後要求延長葯效的葯物,可製成水或油混懸液,如醋酸可的松注射液。這類注射劑一般僅供肌內注射。溶劑可以是水,也可以是油或其他非水溶劑。
3、乳劑型注射劑水不溶性液體葯物或油性液體葯物,根據醫療需要可以製成乳劑型注射劑,例如靜脈注射脂肪乳劑等。
4、注射用無菌粉末注射用無菌粉末亦稱粉針,系將供注射用的無菌粉末狀葯物裝入安瓿或其他適宜容器中,臨用前加入適當的溶劑(通常為滅菌注射用水)溶解或混懸而成的制劑。例如遇水不穩定的葯物如青黴素G的Na鹽和K鹽的無菌粉末。 中葯注射劑系指從中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經採用現代科學技術和方法製成的可供注入體內包括肌肉、穴位、靜脈注射和靜脈滴注使用的滅菌溶液,以及供臨用前配製溶液的滅菌粉末或濃縮液。
注射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注射劑所用的溶劑包括水性溶劑、植物油及其他非水性溶劑等。最常用的水性溶劑為注射用水,亦可用氯化鈉注射液或其它適宜的水溶液。
常用的油溶劑為麻油、茶油等,除應符合各該油項下的規定(見本葯典正文)外,並應精製使符合下列規定。
(1)應無異臭、無酸敗味;除另有規定外,色澤不得深於黃色6號標准比色液,在10℃時應保持澄明。
(2)碘值為79~128;皂化值為185~200;酸值不大於0.56。
其他溶劑必須安全無害,用量應不影響療效。
二、配製注射劑時,可按葯物的性質加入適宜的附加劑。附加劑如為抑菌劑時,用量應能抑制注射液內微生物的生長。常用的抑菌劑與用量(g/ml)為0.5%苯酚,0.3%甲酚,0.5%三氯叔丁醇等。加有抑菌劑的注射液,仍應用適宜的方法滅菌。注射量超過5ml的注射液,添加的抑菌劑必須特別審慎選擇。供靜脈(除另有規定外)或椎管注射用的注射液,均不得添加抑菌劑。
三、除另有規定外,容器應符合國家標准中有關葯用玻璃容器的規定。容器膠塞應符合有關規定。
四、配製注射液時,灌注的葯液必須澄明,容器應潔凈乾燥後使用。
配製注射用油溶液時,應先將精製的油在150℃乾熱滅菌1~2小時,並放冷至適宜的溫度。
除另有規定外,注射用混懸液中葯物的細度應控制在15μm以下,15~20μm(間有個別20~50μm)者不得超過10%。
供直接分裝成注射用無菌粉末的原料葯應無菌,凡用冷凍乾燥法者,其葯液應無菌,灌裝時裝量差異應控制在±4%以內。
五、注射劑在配製過程中,應嚴密防止變質與污染微生物、熱原等。已調配的葯液應在當日內完成灌封、滅菌,如不能在當日內完成,必須將葯液在不變質與不易繁殖微生物的條件下保存;供靜脈及椎管注射用的注射劑,更應嚴格控制。
六、接觸空氣易變質的葯物,在灌裝過程中,容器內應排除空氣,填充二氧化碳或氮等氣體後熔封。
七、熔封或嚴封後,可根據葯物的性質選用適宜的方法滅菌,必須保證成品無菌。
八、熔封的注射劑在滅菌時或滅菌後,應採用減壓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進行容器檢漏。
九、注射劑應按規定的條件遮光貯藏。
Ⅳ 在制劑制葯清潔室或車間如何防止交叉污染應該做哪些工作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縮寫,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業規范」,或是「優良製造標准」,是一種特別注重在生產過程中實施對產品質量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適用於制葯、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准,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范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簡要的說,gmp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系統,確保最終產品的質量(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符合法規要求。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是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准則,適用於葯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和原料葯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大力推行葯品gmp,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葯品生產過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種差錯的發生,是提高葯品質量的重要措施。
世界衛生組織,60年代中開始組織制訂葯品gmp,中國則從80年代開始推行。1988年頒布了中國的葯品gmp,並於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訂。十幾年來,中國推行葯品gmp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一批制葯企業(車間)相繼通過了葯品gmp認證和達標,促進了醫葯行業生產和質量水平的提高。但從總體看,推行葯品gmp的力度還不夠,葯品gmp的部分內容也急需做相應修改。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19日成立以來,十分重視葯品gmp的修訂工作,先後召開多次座談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葯品gmp的實施主體-葯品生產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開展修訂工作。目前,《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已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第9號局長令發布,並於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gmp所規定的內容,是食品加工企業必須達到的最基本的條件。
《良好葯品生產規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gmp)是指導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法規。世界衛生組織於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p標准。國際上葯品的概念包括獸葯,只有中國和澳大利亞等少數幾個國家是將人用葯gmp和獸葯gmp分開的。 [編輯本段]gmp在中國人用葯方面,1988年在中國大陸由衛生部發布,稱為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後幾經修訂,最新的為1998年修訂版。
中國國獸葯行業gmp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實施。1989年中國農業部頒發了《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1994年又頒發了《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備條件的葯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葯品品種,可按申請葯品gmp認證。取得葯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車間),在申請生產新葯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優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葯品gmp認證的企業(車間),衛生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新葯生產申請。
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修訂發布了新的《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簡稱《獸葯gmp規范》)。同年6月14日發布了第202號公告,規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為《獸葯gmp規范》實施過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
目前,中國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大力加強葯品生產監督管理,實施gmp認證取得階段性成果。現在血液製品、粉針劑、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生產企業全部按gmp標准進行,國家希望通過gmp認證來提高葯品生產管理總體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已通過gmp認證的企業可以在葯品認證管理中心查詢。 [編輯本段]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准則。適用於葯品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
料葯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級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並配
備一定數量的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生產經驗及組織能力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
員。
第四條 企業主管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
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對本規范的實施和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
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
確的判斷和處理。
葯品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 從事葯品生產操作及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
實際操作技能。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葯品生產操作和質量
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的技術培訓。
第七條 對從事葯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應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葯品
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九條 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
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
第十條 廠房應有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一條 在設計和建設廠房時,應考慮使用時便於進行清潔工作。潔凈室(區)的內
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的
交界處宜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灰塵積聚和便於清潔。
第十二條 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用以安置設備、物料,
便於生產操作,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條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
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四條 潔凈室(區)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為300勒
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必須凈化,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
潔凈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六條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
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級別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的靜壓差應大於5帕,潔凈室(區)與室
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於10帕,並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
第十七條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葯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
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條 潔凈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葯品產生污染。
第十九條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葯品必須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分裝室應保持相
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
口;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並與其它葯品生
產區域嚴格分開。
第二十一條 避孕葯品的生產廠房應與其它葯品生產廠房分開,並裝有獨立的專用的空
氣凈化系統。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葯品應避免與其他葯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
統;不可避免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放射性葯品的生產、包裝和儲存應使用專用的、安全的設備,生產區排出的空氣不應循
環使用,排氣中應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國家關於輻射防護的要求與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
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的
加工或灌裝不得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其貯存要嚴格分開。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
及灌裝應彼此分開。強毒微生物及芽胞菌製品的區域與相鄰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並有獨立
的空氣凈化系統。
第二十三條 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
作,必須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
中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操作應有良好的通風、除煙、除塵、降溫設施。篩選、
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房必要時應有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二十五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符合
生產要求。
第二十六條 倉儲區要保持清潔和乾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
儲存要求並定期監測。
倉儲區可設原料取樣室,取樣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
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葯品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空氣潔凈
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並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設置的檢驗、中葯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
驗室應與葯品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檢定要分室進行。
第二十九條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應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並有防止靜電、
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條 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設 備
第三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
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三十二條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
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四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
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
要規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
用水的儲存可採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用於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
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並定期校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志,並定期維修、保養和驗證。設備安裝、維
修、保養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搬出生產區,未搬出前應有
明顯標志。
第三十七條 生產、檢驗設備均應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八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生物製品規程或
其它有關標准,不得對葯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原料葯應有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葯品檢
驗報告。
第四十條 葯品生產所用的中葯材,應按質量標准購入,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十一條 葯品生產所用物料應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並按規定入庫。
第四十二條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要嚴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專區存放,有易於
識別的明顯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定
條件儲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製、整理
加工後的凈葯材應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並與未加工、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第四十四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包括葯材)、放射性葯品及易燃、易爆和
其它危險品的驗收、儲存、保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菌毒種的驗收、儲存、保管、
使用、銷毀應執行國家有關醫學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無規定使用期限的,其儲存一般不超過三
年,期滿後應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四十六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
字相一致。標簽、使用說明書須經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第四十七條 葯品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其要求如下:
1.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格有專櫃或專庫存放,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按實際
需要量領取。
2.標簽要計數發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
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餘標簽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 衛 生
第四十八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制定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
人負責。
第四十九條 葯品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定廠房、
設備、容器等清潔規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
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第五十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
應,並不得混用。
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
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
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條 潔凈室(區)僅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四條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葯品。
第五十五條 潔凈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
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第五十六條 葯品生產人員應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
第七章 驗 證
第五十七條 葯品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和
產品驗證。
第五十八條 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
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生
產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五十九條 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驗證工作完
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第六十條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
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有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1.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2.物料驗收、生產操作、檢驗、發放、成品銷售和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4.環境、廠房、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5.本規范和專業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二條 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
生產工藝規程的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
成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
要求等。
崗位操作法的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產品質量
標准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生和環境衛
生等。
標准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准
人及批准日期、頒發部門、生效日期、分發部門,標題及正文。
2.批生產記錄
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的簽名,有關
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問題
記錄。
第六十三條 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葯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准及其檢驗操作規程;
3.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
第六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
的管理制度。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
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六十五條 制定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於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碼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語言應確切、易懂;
4.填寫數據時應有足夠的空格;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並有責任人簽名。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六十六條 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標准操作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
應按制定時的程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六十七條 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
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六十八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
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更改時,在更改處簽名,並使原數據仍可辨認。
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批生產
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條 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並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
一定數量的葯品為一批。每批葯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條 為防止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產操作應採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
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採取隔離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
染;
5.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
態標志;
6.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葯材。不同葯性的葯材
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後的葯材及切制和炮製品不宜露天乾燥。
葯材及其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葯材的葯效、質量為原則。直接入葯的葯材粉
末,配料前應做微生物檢查。
第七十一條 根據產品工藝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准,並定期檢驗,
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二條 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批包裝記錄的內容應包括:
1.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規格;
2.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合格證;
3.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後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每批葯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後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
清場記錄內容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
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十章 質量管理
第七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葯品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
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並有與葯品
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七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准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2.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准品(或對照品)、滴定液、培養基、實驗動
物等管理辦法;
3.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4.審核成品發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放;
5.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6.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7.監測潔凈室(區)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
8.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葯品有效期提供數據;
9.制定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的職責。
第七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十一章 產品銷售與收回
第七十七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葯品的售出情況,必
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格、數量、收貨單位
和地址、發貨日期。
第七十八條 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其銷售記錄
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葯品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並有記錄。葯品退貨和
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
及日期、處理意見。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葯品制劑,應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
應同時處理。
第十二章 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八十條 企業應建立葯品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一條 對用戶的葯品質量投訴和葯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對葯品不
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十二條 葯品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時,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章 自 檢
第八十三條 葯品生產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序,對人員、廠房、設
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葯品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
以證實與本規范的一致性。
第八十四條 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後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
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批號:用於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和審查該批葯品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
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並適當考
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准操作規程:經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
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葯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製得供葯用的水,不含任
何附加劑。
潔凈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
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
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第八十六條 不同類別葯品的生產質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規范附錄。
第八十七條 本規范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規范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Ⅵ 葯廠水針制水的流程及方案
注射用水首先是純凈水,這水的純凈度要求較高,先是去渠雜質,陰陽電解去離專子屬(或交換柱去離子),再進行消毒最後灌裝
設備:水處理肯定要用到水泵,兩台主泵,互為備用,再經過過濾(石英沙過濾,活性碳過濾) 到去離子設備,最後消毒,整個系統用PLC 組成一個系統(系統會根據生產線進行水流量 水壓調節),整個過節應該在密閉的系統內完成,辟免接觸空氣.且系統應該要用高規格不銹鋼來做吧,辟免在支渠離子後雙因設備漏電或腐蝕等原因造成水污染
Ⅶ 無菌注射劑GMP車間設計有何要求
中山科瓦特凈化工程公司通過對生物制葯客戶生產環境的深入研究和工程經驗積累,清楚了解生物制葯生產過程環境控制的關鍵;無菌注射劑GMP車間設計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滿足無菌操作工藝和產品的需要。
採用RABS或隔離操作器技術都是無菌操作工藝的重要保證。對於高致敏性、毒性、抗腫瘤葯、激素類或者高活性葯物的分裝,更需要最嚴格的隔離措施。
2、減少手動干預從而降低無菌生產過程中潛在的污染風險。
一般認為,人是潔凈車間里的最大污染源。據統計,即使在最佳條件下,已更衣人員仍會釋放出10000cfu/h或更多粒子到周圍環境中。將人的干預降低到最少是技術發展的方向之一。
3、產品、操作人員和環境的交叉污染風險。
既要求保護操作人員和房間環境不受產品可能帶來的污染,又要求保護產品不會受到來自人和房間環境帶來的污染。
4、成本。
無菌灌裝GMP凈化車間生產線設備投入成本很大,並涉及到是否做在線清洗滅菌(CIP/SIP),是否採用100%稱重,灌裝精度控制等方面,潔凈室的級別和空間大小等也對生產運行成本帶來影響。
5、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除中國GMP之外,是否遵循歐盟GMP,以及美國FDA法規要求,也可能對布局和生產環境要求產生差異。本文的案例中將涉及這方面的討論。
6、「過保護」
過保護概念指的是設計標准高於規范要求。雖然過保護設計會提高成本,但是在基於具體生產要求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無菌注射劑GMP車間設計標準是控制污染、提高質量和降低風險的良好措施。
Ⅷ 壓片車間與注射劑灌封車間的gmp潔凈要求有何不同
壓片間需要至少在D級及以上凈化區組織生產,注射劑(終端滅菌的)需要至少在C級背景下的A級灌封。;注射劑(非終端滅菌)需要至少在B級背景下A級灌封。
Ⅸ 注射劑車間消毒劑使用什麼水來配製 純化水還是注射水
純化水:水中的電解質幾乎完全去除,水中不溶解的膠體物質與微生物顆粒、溶解氣體、有機物等也已被去除至很低的程度。純化水為符合飲用水標準的原水經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製得的供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劑。可作為配製普通葯物制劑用的溶劑或試驗用水,但不得用於注射劑的配製。通常,純化水中的剩餘含鹽量應控制在0.1mg/L以下,水溫25℃時,其電導率應在0.1μs/cm.
注射用水:水的純度與純化水相類似,與純化水的主要區別是水中不含微生物和熱原物質,是純化水經蒸餾所得。要求隨時監控各個制備環節,定期清洗消毒注射用水制備與輸送設備。一般80℃以上儲存、65℃以上保溫循環或4 ℃以下無菌狀態存放,並在制備12小時內使用。《中國葯典》規定:注射用水為純化水經蒸餾所製得的水;應符合細菌熱原試驗要求;注射用水必須在防止熱原產生的條件下生產、貯藏及分配。美國葯典中注射用水的制備方法有兩種,即蒸餾法和反滲透法。注射用水可用作配製注射劑、滴眼劑等滅菌制劑的溶劑或稀釋劑;注射用容器的清洗。滅菌注射用水,指注射用水按注射劑生產工藝制備所得,是注射用水經滅菌所製得的水,是無菌、無熱原的水,可認為是一種制劑
純化水與注射用水二者的區別還在於制水工藝,純化水的制備工藝可以有各種選擇,但各國葯典對注射用水的制備工藝均有限定條件,如美國葯典明確規定注射用水的制備工藝只能是蒸餾及反滲透,中國葯典則規定注射用水的生產工藝必須是蒸餾。這些是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用以保證注射用水質量的必要條件。
制葯用水制備方法選定原則制葯用水系統除控制化學指標及微粒污染外,必須有效地處理和控制微生物及細菌內毒素的污染。純化水系統可採用反滲透,而注射用水系統則更多地使用蒸餾法,蒸餾水機往往是純化水系統分配循環迴路(用水迴路)中的主要用水點。從制葯用水源水的選擇上,美國葯典有較大的靈活性,按其規定,注射用水可以由飲用水經蒸餾或反滲透製得,並不要求企業必須用純化水為源水來制備注射用水。
當然美國的飲用水標准與中國的並不相同。專家們認為,美國葯典的這種靈活性賦予了「條款」廣泛的適用性,從其對制葯用水系統的論述看,它對水質的控制絕不局限於以往的項目及指標上,而且延伸到了系統的設計、建造、驗證及運行監控等各個方面。國內注射用水均採用蒸餾法,這當然與國內反滲透器的質量現狀有關。應當指出,不同的蒸餾水機對源水要求不同,不同型號的蒸餾水機,由於性能上的差異,它們可以分別以純化水、去離子水、深度軟水為源水,制備得到符合標準的注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