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工工地發生事故項目經理怎麼處罰
一、建築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必須在崗履職,不得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必須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負全責,負責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負責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負責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項目經理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准組織施工,不得偷工減料;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負責組織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四、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送檢試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做好隱蔽工程的驗收工作,參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的驗收,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在驗收文件上簽字,不得簽署虛假文件。
六、項目經理必須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模板支架搭設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必須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過程日常檢查,不得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
七、項目經理必須將安全生產費用足額用於安全防護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不得上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八、項目經理必須定期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必須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在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
九、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崗前質量安全教育,組織審核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未經質量安全教育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
十、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項目經理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㈡ 請問工地安全事故如何處理
能否舉證勞動關系,有沒有合同什麼的,看是否能申請工傷,工傷不行只能走人身損害賠償路徑
㈢ 做建築工地污水處理站的工程,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般污水處理站工程的甲抄方都是政府部門吧,一般程序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批獲得規劃許可和用地許可,招標:可以是設計、勘察、施工總包,也可以分別招標,然後就開始施工了。
作為施工方當然是根據圖紙按照施工順序來啊。
㈣ 工地上施工出現安全事故應該怎樣解決
建築工地安全事故如何進行解決?此問題如果是針對單位提問,則按照當政府主管內部門有一容套完整的事故處理流程,按照流程的要求依次完成。如果是針對受傷害者及家屬來說,首先是查看責任認定,如認定不實際可以提出異議請求重新認定;其次是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是死亡按工傷保險條例申請死亡賠償金與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喪葬補助金。如果是受傷則在治療終結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鑒定等級主張傷殘補助金並享受工傷的相應工傷待遇。
以上過程主要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中產生糾紛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㈤ 污水處理廠事故處理時間一般多長
你問的很籠統,如果是細菌什麼出問題,2個月也不一定搞定,普通閥門什麼壞了換換分把種的事!你是要根據這個值設計《事故池》的大小么?
㈥ 工程施工工地,都有哪些常見傷害事故
一、釘子扎腳
這是工地最常見的一種傷害事故。從工人到項目經理,從施工單位到業主、質監部門,凡是到過工地的,基本都可能中彩,被釘子扎。其中各種模板為此類事故高發區,因上附釘子復雜、密集、隱蔽。
預防方法是進工地前穿戴好防禦性能好的鞋子,進前派專人找個棍子前綁磁石吸一吸,即可排除相當部分釘子。萬一被釘扎,要盡快對傷口包紮處理,打破傷風針,以防傷口潰爛、感染、擴散。
二、高處墜落
腳手架、樓梯側面等高處作業時,因施工桁架、腳手板、密目網、掃地桿、剪刀撐等未按規范搭設,或自身未佩戴安全防護措施等各種原因,導致高處墜落,--其實即使只有2米的高度,墜落摔到關鍵部位後果也很嚴重。所以,墜落無高低,安全、規范施工才是第一。
三、電死電傷
工地工棚里,此類事故最為常見。特別是冬天,民工宿舍一般無空調、暖氣等取暖設備,相對較冷,用電取暖即是主要方式。倒順開關、山寨插排、花線、破皮電纜....各種不規范用電屢禁不止。偷著用、藏著用、躲著用變成常態,由此也觸發了一系列安全事故,電死電傷者不在少數。
四、私用行吊
行吊安裝完成後尚未經驗收,包工老闆為省吊車錢,未經允許偷偷使用,結果因機器操作不熟練、不規范導致吊物砸人事故發生。防止方法其實很簡單,未經驗收行吊,一律斷電處理嚴禁使用。
五、下井作業
下井未通風通氣導致中毒就不細說了。雖老生常談,但依然出現。
這里說一種本不應該出現的下井事故。下井作業時由於時間較短,所以想當然認為不會出現意外,於是就放鬆了警惕,井周未設警示標志。結果井下工人露頭時,剛好有車輛經過,不幸發生。這是一種典型的因麻痹大意、僥幸心理造成的意外事故,令人痛惜。
六、霧天塔吊
大霧天開塔吊是絕對禁忌。這是從下到上任何一個人都明白的常識道理。但為了搶工期,工地領導往往睜隻眼閉隻眼,於是事故就眼皮子底下產生。場地狹小、作業平面有限、幾台塔吊同時作業,無論塔吊高度如何上下錯開,但塔吊工作的起重臂劃出的永遠是一個三維的圓柱,無論如何限制平面工作角度,也避免不了霧天模糊視線和交接班交代疏忽。於是,不幸不可避免的再次發生。
㈦ 施工現場發生重大事故如何處理
首先是停止施工,非救援人員一律迅速離開現場;
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統一指揮搶救傷亡人員,及時採取急救措施、送往就近醫院或撥打120急救。
之後接著就是處理現場危險源,防止次生災害。
施工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並向安全生產監督、房產、土地等管理部門報告。
(7)污水處理施工工地事故處置擴展閱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