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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污水厂建设有什么政府补贴

发布时间:2024-03-27 06:24:35

① 国家对污水治理企业有补助吗

有,肯定有,具体的应该看是制污企业治理,还是专业治理污水的企业

② 污泥处置补贴的具体政策

污泥处置补贴的具体政策:
1、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2、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3、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4、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5、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③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污水处理厂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财税〔2013〕23号档案同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释出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装置的,该专用装置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装置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针对污水处理厂,地方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相关优惠政策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稽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浙地税发[2008]1号: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专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专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专案设计、施工和执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专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专案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专案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企业怎么应对污水处理?有哪些技巧?

维拓环境 十万伏特团队为你解答~

按处理程度的不同, 污水处理 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三级处理);
1.1一级处理只除去废水中的悬浮物,以物理方法为主,处理后的废水一般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二级处理系统而言,一级处理是预处理
1.2二级处理最常用的是生物处理法,它能大幅度地除去废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使废水符合排放标准。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1.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污水处理企业发生的污水处理劳务是否有税

污水处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专案,但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案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哪位财务前辈知道在云南污水处理企业在税务方面有哪些优惠的?

免征增值税

企业需缴纳哪些税,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要交的税是业务涉及到税法规定应纳的税。
目前,我国在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菸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具体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检视为最准确、最新规定。

④ 国家对环境保护有什么政策和资金扶持

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办求不产生或少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主要措施: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

3、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4、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环境问题。

二、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将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列入国家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项目,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政府将城市维护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

3、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三、实施环境技术政策的目的在于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环保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浪费能源和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限期淘汰。

3、企业在生产中应该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4)江门污水厂建设有什么政府补贴扩展阅读:

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是从1972年开始起步,北京市成立了官厅水库保护办公室,河北省成立了三废处理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位于官厅水库畔属于河北省的沙城农药厂污染官厅水库问题,导致中国颁布法律正式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滴滴涕(DDT)。

1973年成立国家建委下设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后来改为有国务院直属的部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省{市、区}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局(厅)。

我国环境状况:

1、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剧。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及四川盆地。华中地区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库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内陆河流和大型水库外,污染呈加重趋势,工业发达城镇附近的水域污染尤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长江、黄河、淮河、海滦河、辽河、松花江)中,黄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

5、大淡水湖泊总磷、总氮污染面广,富营养化严重。

6、四大海区以渤海和东海污染较重,南海较轻。

7、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并呈加重趋势。

8、城市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严重,呈恶化趋势。绝大多数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国2/3的河流和1000多万公顷农田被污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护环境

⑤ 污水处理厂建设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

水资源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污水处理是现在国家大力扶持的项目
污水处理厂建设理所当然也是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

⑥ 中国的污水处理场都是政府主建的吗有私营的吗

现在政府在慢慢的回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权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模式除了政府建回的之外就是BOT模式答了,,,政府拥有所有权(土地作为投资租给实际运行者),然后建设和运行权进行招标(一般20-30年),由中标者进行建设运行。

⑦ 污水处理厂赚的是谁的钱

【】污水处理厂赚的是委托单位的钱;
【】污水处理厂,是阳光企业,接受的是专需要集中处理的污水,经过属处理后,再达标排放;
【】各个企业、事业单位,家庭都要排放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都可以认为是污水处理厂的委托方。为了保护水体环境,就必须先处理、合格后,再排放到水体;
【】国家出台《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用于评价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果。

⑧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
第五条 以奖代补范围:
1.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2.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项目;
(二)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
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若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
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
其中:
1.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标准:每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实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标准:与“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挂钩,具体奖励系数设1、1.1、1.2三个档次。奖励基数为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之和。
4、补助资金分配按“十一五”国家规划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两个因素分配。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占补助资金的权重分别为70%、30%。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东部地区分省(市)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 COD减排奖励
中西部地区分省(区、市、兵团)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COD等减排奖励)+[(规划内该地污水处理需配套管网总长度/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需配套管网总长度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70%)]+[(规划内该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30%)]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将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到第五条范围的具体项目。奖励、补助标准如下:
1、配套管网已建成并使用的,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标准为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每增加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完成及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年度COD减排目标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4、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当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用于第五条范围内的在建配套管网建设,中西部地区每公里补助2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补助10万元。
5、已享受在建管网每公里补助20万元或10万元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每公里再奖励20万元或10万元。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第五条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1、优先考虑重点流域区域内污水处理能力大的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2、重点考虑水源地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3、兼顾废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4、已纳入“十一五”规划在“十一五”前已建成和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完善工程建设。
5、第五条范围的其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按规定范围、标准将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到省级财政部门,具体项目由各地确定。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2个月内将具体实施项目清单(或预算下达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未按要求报财政部备案的,视同未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处理,情节严重的,扣减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措配套建设资金,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稳步实施。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的各类资金,防止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深化污水处理运营和管理机制改革,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管网建设、收费制度、运行成本等各项政策综合配套协调,形成综合治理体系。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另发),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财政部汇总报送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另发)。
经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报告将作为奖励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成项目运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各类信息报告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以及不能及时并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的地方,中央财政将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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