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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陂污水处理厂扩建

发布时间:2024-05-05 18:33:15

Ⅰ 建设部污水厂启动扩建条件

合法合告袭规并有一定经济实力。
建设部污水厂启动扩建条件是:污水厂必须具备合理袜蚂兄的规划和设计;必须符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必须有足够的财力和物力来实施扩建计划。
污水厂在城市也称污水处理厂或。设在工厂的常称处理站,出水放入城市排水管道时,处理站实际上是一种物漏预处理设施。

Ⅱ 今年新建8个污水处理厂都建在哪

1.大观净水厂地址:天河区科韵北路以西北环高速以北地块

2.龙归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回地址:位于流溪河沿线答

3.新华污水处理厂三期、地址:均位于花都

4.石溪污水处理厂地址:位于海珠区

5.竹料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地址:位于流溪河沿线

6.鳌头污水处理厂地址:位于流溪河沿线

7.石井净水厂地址:位于流溪河沿线

8.狮岭污水处理厂二期地址:位于海珠区

Ⅲ 和谐绿色广州的资料

广州创模系列报道③ 水沐广州

来源: 2005-12-01 17:34:12

[广州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系列报道③]

水沐广州

——东方“威尼斯”再现昔日水城人水共欢

□本报特约撰稿人 杨伟民

舟楫横流,货宝云集,连云樯橹,万国来朝……这就是曾经的广州城,一座标准的东方威尼斯水城。

2000多年前,五羊仙人来到濒临珠江的越秀山山下,伴江而居。秀丽、浩荡的珠江水,从云贵高原而下,一路狂奔,横跨八个省区,融三十余个民族,汇五十条支流,长跑2100多公里,途经广州城,从越秀山下缓缓流淌,汇入南海。因为有珠江和她的子子孙孙的缠绕,千年商都广州城,水网纵横,河水江水交错——珠江水,孕育了这座两千年古城浓郁的岭南文化气息。

但是曾几何时,也不过数十年的光景,经济的柄杖掩埋了这个千年水都的清净。近年来,广州幡然醒悟,投巨资,造污水处理厂,清河涌,冀望重回人水和谐相处的昔日年华。

□阻断工业废水

创模以来甚至更早,广州市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总量实行严格的全程控制,取得了明显效果。近10年来,全市工业总产值增长近两倍,而工业废水排放量则减少了三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六到九成。

广州对工业废水的治理颇有传奇色彩。在执行国务院关于环保“一控双达标”工作部署中,广州对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出强兵、用重典,确保全市列入考核的2941家污染工业企业,全部按期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成为全国按期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的三个省会城市之一。广州市开创的将“一控双达标”工作与企业资产重组相结合、与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相结合、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与城市功能区调整相结合这“五个结合”的做法,被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推广。

广州是较早对工业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城市之一,这也是广州整治工业污染的得意手笔之一。到2004年,广州全面开展了占全市水污染负荷80%以上的134家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量的核定工作。通过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广州市工业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4年,全市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比1995年减少了30%,废水排放达标率91.92%,提高28.28个百分点。据统计,广州市万元工业产值废水排放量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7%左右,而且近年来还以每年约10%的速度递减。

为了从源头上阻断城市工业废水,广州市首先在城市空间结构和生产力布局调整中,按照先做好生态环境规划,后修编、完善行业发展规划的思路,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生态可持续发展规划》,实施在外环路以内老城区产业布局“退二进三”的战略,老城区重点发展第三产业,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工业用地。在新城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形成若干条产业带,促进城市区域协调发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其次,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要求增产不增污,从源头上控制新增污染源。其三,对新建项目实行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建设工程总体验收等环保前置审批和管理,为防治工业废水污染、减少排放总量提供了制度保证。

□ 保护生命水

到目前为止,广州市(含增城、从化两个县级市)共有61座自来水厂,供水能力702.5万立方米/日。饮用水厂吸水点主要分布在珠江广州河段西航道、东江北干流、流溪河、沙湾水道和顺德水道。

长期以来,广州市委、市政府始终把保护饮用水源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早在1987年,《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就制定颁布施行,1992年、1996、2004年,广州市又根据国家新规定要求,进行三次修订,从更大范围综合考虑广州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1995年颁布施行的《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饮食业污染管理规定》,禁止在珠江广州河段以及本市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水域经营饮食业。200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防治水库湖泊污染的通告》,禁止在水库、湖泊范围内从事各种污染水体的活动。这些地方法规,为保护广州饮用水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水质,2001年,《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先后出台,按照高功能水体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体不放弃保护的要求,对不同功能的水域执行不同的标准,重点保护饮用水源。目前,广州市自来水生产能力已经远超出自来水供应需求,完全能够根据水质情况调配水厂的实际供水量,让市民喝上水质更好的水源地的供水。位于珠江西航道的西部水源地的供水量,已经从过去的占全市供水总量的六成多,下降到现在的四成多,水质优良的东部水源和南部水源供水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

经测算,广州市一级水源保护区总面积为1.32平方公里,以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作为保护目标;二级保护区总面积377.8平方公里,以Ⅲ类标准作为保护目标;其它准水源保护区以Ⅳ类标准实施水质管理。经过多年努力,各保护区的水质基本达到相应的目标。

□污水处理:十年翻两番

2002年,广州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只有31.49%,与广州市快速发展的步伐极不协调,广州市为此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投入和管理。截止2004年,广州市共有猎德、沥窖、大坦沙、西朗等4座大型污水处理厂,加上广州市经济开发区和番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55万吨,全年累计处理的污水约4亿吨,老城区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75%,比全国45%的平均水平高出30个百分点。监测数据表明,珠江前航道的水质已经有很大改善,珠江水质基本能够达到5类水标准,重金属污染远远低于标准,已截污的河涌有机污染物含量指标明显下降。4大污水处理系统在广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保护珠江水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袁秀丽透露,广州污水整治大提速几乎是与创模同步,2002年前,广州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只有31.49%,随着广州创模的推进,从2002年起每年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投资由20亿元增至25亿元,下大力气把广州打造成山水之都。城市污水处理率也在不断增长,2004年全市日处理能力为155万吨,老城区处理率为75%,比全国45%的平均水平高出30个百分点。2005年,待新建和扩建的6座污水处理厂和15座泵站建成,及260多公里的4大系统管网配套工程逐步建成,广州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将达到80%,将有效减少排入珠江的污水量。2006年,广州市的污水处理将向东部和白云区北部“挺进”,随着江高—石井、龙归、竹料、九佛4个污水处理厂的建成和投产,至2006年底,污水处理系统将覆盖广州老八区,污水处理能力达到日处理220万吨,使广州老八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市区河涌和珠江广州河段的水质基本达到四类标准。

在保证污水处理达标的同时,污水处理公司还大力开展科技研究,各污水处理厂都设置了中水回用系统,使处理后的污水能够循环再生使用,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浇洒和河流景观水的补充,节省了水资源。为了进一步保护空气环境,减少污水处理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障居民身体健康,采用当今最先进的加盖和除臭工艺,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加盖和除臭。

袁秀丽告诉记者,广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年处理量五年翻一番,十年翻了两番。她说1995年的年处理量是5844.89万吨,到2000年翻了一番为16555.96万吨,到2005年翻了两番达40000万吨。污水处理厂数量从十年前的一间(大坦沙污水处理厂)发展到现在的四大污水处理系统(大坦沙、猎德、沥滘、西朗)。

记者调查了解到,从1998年1月起,广州市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目前污水处理费每吨收取0.7元,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除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外,其它所有用户均纳入征收范围。污水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至2004年,全市共征收22.54亿元,对集中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的推行,为广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作筹集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河涌整治:水变清 岸变绿

污水处理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河涌治理也是污水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广州市是水网发达的地区,据统计,全市共有231条河涌,受污染河涌有116条。袁秀丽说,从2002年起,与建设污水处理厂几乎同时,一个规模浩大的河涌整治工程在广州231条河涌之中受污染最严重的116条河涌开工。截止2004年底,基本完成马涌、新河河涌、荔湾涌等24条河涌的截污工作,清除了引致水体发黑发臭的底泥,水质情况大大改善,基本达到与珠江同质。

在2005年,结合广州的实际情况,广州人确立了河涌综合整治的一些新理念,对市区的主要河涌整治工作要截污与堤岸景观相结合,做到“水变清,岸变绿”的要求,加强对河涌的综合整治,完成多个河涌节点的景观工程,如司马涌河柳街景观试验段、沙河涌空军医院段、沙河涌禺东西段、马涌等成为市民休闲的好去处。过去人们走过河涌总是掩鼻快走,现在河涌边已成为老人做运动、情侣漫步、小孩嬉戏的好去处。同时,东濠涌、新河浦涌的水体循环的实施工程已初见成效,河涌内不时可见到小鱼的水中畅游,不少市民在河边垂钓、漫步。

河涌与广州市民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改善河涌的水质,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生态环境整治与经济发展同步,才能还市民以舒适、干净、可亲近的河涌。

广州市市长张广宁说:“231条河涌是广州最可宝贵的财富!”

□水体循环催生曲港柳岸

旧时的广州荔湾附近,“曲港乘潮入,轻舟与岸平。村童惊容语,江鹤避棋声。柳浪家家似,荷珠叶叶迸。”据史载,公元10世纪时,荔湾泮塘曾是南汉王刘龚(yán)的花坞,有“泮塘五秀”的美称,盛产莲藕、菱角、马蹄、茭笋和慈姑。“曲港”指曲折的荔湾涌,涨潮的时候江水与岸齐平。诗人与友人的谈笑及下棋声打破了清幽的环境,白鹤连忙躲到一旁。行船掠过家家门前的絮柳,使片片荷叶上的水珠流泻。
清谭敬昭《珠江竹枝词》曾描述到:“珠海珠江是变居,柳阴停棹晚船初。水头潮长卖花去,水尾潮来人卖鱼。”正是广州旧时生态环境的真实写照。旧时广州城内有四大濠涌,其上遍架小桥,河水清澈,为当时重要的交通水道。“柳波”指柳波涌,在今广州城西南,流经黄沙附近,旧时与荔湾涌合流,两岸绿树如带,环境优美。

读《珠江竹枝词》,你会感到那时广州市的河涌是很美的。清王瑶湘云:“看月人谁得月多?湾船齐唱浪花歌,花田一片光如雪,照见卖花人过河。”黎简写的更精彩:“绕城骀荡柳軞軞,映水女儿红汗衫。向晚棹花春浪软,香云先渡白鹅潭。”这简直是一幅美丽的珠江绿岸的风物画。

为了使曲港柳岸再现广州,不仅仅藏匿在古代诗人的诗词里,当代的广州人在整治城市污水的时候,根据河涌周边的自然、人文、生态地理环境等因素,采取“利用珠江潮位差的自然循环”和“利用水泵站抽升的机械循环”相结合的形式,按照“东山湖—新河浦涌—东濠涌—珠江—东山湖”的闭合水流路径进行水体循环操作。

河涌补水大循环试验,以实现河涌水体水质与珠江同质的目的,解决了河涌水质恶化的问题。目前,补水大循环通过每天一次的水体循环,恢复了河涌活水流动的自然生态面貌。

按照广州市的“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的河涌整治修复思路,231条河涌将被打造成一道道环绕山水之都的靓丽的风景线,形成具有岭南文化特色和现代文明气息、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

Ⅳ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Ⅳ 重庆梁平松竹污水处理厂会不会扩建

会。根据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得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21-2025年规划轿燃中,包含梁平区松竹污水处理厂扩建液兄工程,是会扩建的。梁平区属重庆市辖区,位于渝东北,闹帆袭辖区总面积1892平方公里。

Ⅵ 怎么写好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工作简报

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简报

(2010年 第6期)

省污水处理工作专班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垃圾处理工作专班 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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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 省厅开展全省部分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专项检查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截止2010年5月底,全省已建成污水处理项目102个(含调试运行项目24个,其中调试运行项目中改扩建项目2个),处理能力525.39万吨/日;在建项目31个,设计处理能力96.4万吨/日。

一、建设情况

(一)在建项目情况。目前全省污水处理在建项目共31个,分别是:武汉市南太子湖二期、黄金口、黄陂盘龙,黄石黄金山、团城山,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五峰县、秭归二期,荆门市南城区、沙洋县,鄂州市樊口,孝感安陆市、汉川市、云梦县,十堰郧西县,黄冈市黄州火车站、黄州新区、罗田县、英山县,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崇阳县、通山县、通城县,恩施市宣恩县、咸丰县、来风县、鹤峰县、巴东县野三关镇,仙桃市城南新区(管网工程)、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污水处理厂。其中,宜昌市秭归县二期、云梦县和恩施宣恩县污水处理厂虽已完成厂区三通一平,但项目厂区还未进入实质性施工阶段,应尽快完成有关准备工作,迅即开始厂区主体工程施工。

(二)未开工项目情况。按照《湖北省“十一五”城市污水处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十堰市西部犟河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应抓紧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开工,按期建成。

二、运营情况

截止5月底,全省已正式投运并上报住建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共80座,设计处理能力431.59万吨/日。5月份,上述80座污水处理厂(其中丹江口六里坪未报5月份月报)共处理水量11385.88万立方米、COD削减量1.98万吨,平均负荷率为85.3%,平均吨水COD削减量为0.174kg/m3。其中:运行负荷率低于60%的有9座,分别是秭归县水田坝乡、归州镇、沙镇溪镇、郭家坝镇、远安县、兴山县峡口镇、房县大木镇、竹山县和神农架林区木鱼镇污水处理厂;平均吨水COD削减量低于0.1kg/m3的有8座,分别是武汉二郎庙、黄浦路、沙湖、夷陵区、荆州市草市、公安县、应城和十堰泗河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60%并且平均吨水COD削减量低于0.1kg/m3的有5座,分别是汉南纱帽、夷陵区太平溪、丁家坝、洪湖市和十堰市污水处理厂。

十堰市丹江口六里坪镇污水处理厂经各级主管部门多次催报后,在6月底仍未填报5月份运营月报,望该厂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运行管理,按时在住建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填报运营月报。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

截止5月底,全省除新设随县外,其余76个市县均已按照省政府规定的0.8元/立方米额度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加大自备水源的征缴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经费。

四、信息上报情况

本月各项目单位填报住建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运营项目月报情况基本良好,但还有24座已建成调试运行污水处理厂,尚未由在建状态转为运营状态,分别是武汉落步嘴、黄陂前川、蔡甸、新洲阳逻、新洲邾城,宜昌当阳市、长阳县,襄樊鱼梁洲二期扩建、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荆门夏家湾二期,荆州江陵县、监利县,十堰房县,黄冈团风县、红安县、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咸宁永安、嘉鱼县,恩施利川市和建始县污水处理厂。上述项目应申请通过环保验收后,尽快在住建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由在建项目转为运营项目。

五、附件

2010年5月全省在(拟)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表.xls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截止2010年6月15日,全省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39个(含垃圾收集与垃圾转运站1个),处理能力14753吨/日;在建项目32个,设计处理能力13735吨/日;未建项目34个,设计处理能力为10071.6吨/日。

一、建设情况

(一)在建项目情况。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在建项目共有32个。其中:属国家拉动内需项目3个(荆州市城区垃圾收运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红安县,潜江市扩建);属“十一五”规划项目9个(汉阳锅顶山焚烧,洪湖市,十堰市城区西部,应城市,荆门市城区垃圾3座中转站建设工程、荆门市城区垃圾收集与集中点新建改造,麻城市,咸宁市焚烧,神农架垃圾处理场);同属“十一五”规划、国家拉动内需项目15个(汉口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阳新县,宜城市,松滋市、监利县,秭归县二期,武当山,安陆市,沙洋县,黄冈市城区、英山县、武穴市、黄梅县,通城县、崇阳县);其它项目5个(武汉市东西湖焚烧,黄石市黄金山焚烧,襄樊市焚烧,荆州市集美焚烧,罗田县)。

(二)未开工项目情况。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未开工项目共34个。其中:属“十一五”规划项目31个(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市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理项目,襄樊市洪山头扩建、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老河口市,公安县、江陵县,宜昌市猇亭、点军、五峰县,十堰市白浪、丹江口市、郧西县、竹溪县,汉川市、大悟县、孝昌县,荆门市屈家岭、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梁子湖区、华容区、花湖区,团风县、蕲春县,嘉鱼县、通山县,仙桃市,天门市);其它未开工项目3个(石首市,孝感市焚烧,龙感湖)。

二、运营情况

全省已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共39个,处理能力14753吨/日,分别是武汉市二妃山、陈家冲、长山口卫生填埋、长山口焚烧,黄石市西塞、峰烈山,襄樊市洪山头、枣阳市,宜昌市黄家湾、黄家湾扩建改造、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秭归县、远安县、兴山县、长阳县,十堰市刘家沟、郧县、竹山县、房县,孝感市城区,荆门市第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鄂州市,浠水县,赤壁市,随州市烟岱包、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潜江市、潜江市转运站。其中26个通过无害化等级评定(武汉市二妃山垃圾处理场已封场);7个基本建成试运行(武汉市长山口焚烧,黄石市峰烈山,枣阳市,郧县、房县,浠水县,广水市);4个建成运行未通过无害化等级评估(长阳县避难溪,竹山县,孝感市城区,随州市烟岱包);1个改造项目完工(黄家湾垃圾处理场扩建改造工程);1个中转站建成(潜江市垃圾收集与垃圾转运站)。

三、信息上报情况

本月各市、州及运营单位填报住建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动态月报的上报率为100%,运营项目月报上报率为100%。其中武汉、黄石、襄樊、荆州、宜昌、十堰、孝感、荆门、鄂州、黄冈、咸宁、随州、潜江、恩施等市(含所辖市、县、区)以及神农架林区统计上报情况较好,能够按照“评估办法”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填报。

四、附件

2010年5月全省在建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表.xls:

省厅开展全省部分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专项检查

5月17日至5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省建设质安总站组织专家对武汉市南太子湖二期(扩建)等14座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进度、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和主体构筑物实体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表明,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较好地保证了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但也有少部分污水处理厂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施工方案指导性不强、施工过程中工艺性试件留置或功能性检测不规范、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不到位等。对于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了整改要求。

省厅要求,各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整治,监督监理单位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倒排工期,确保年内高标准建成投产。

报:张通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九处、政务督查室

送:各市、州、县委、人大、政府、政协

发: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城市水务局、城管局

Ⅶ 污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处理水量为6万m3/d,选用哪个污水处理工艺最好

你的出水水质要求达到gb18918一级A标准了。用A2/O微曝氧化沟最合适。而且还需要强化处理,即出水消毒。对于6万m3/d,最好用紫外线消毒。工艺流程图如下:

Ⅷ 污水处理厂扩容是什么意思

污水处理厂扩容的含义是指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水量已达到原设计的水量,但进水量还在不断增加,现有处理设备的容量已满足不了要求,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建或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由于各种原因,出水水质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要求,需要对现有处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或增设部分处理设备,以改善出水水质,或两者兼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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